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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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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擅用网红姓名“蹭流量”
法院:已侵权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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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骆旭蓉 本报记者 陈贞妃

  本报讯 在当前的社交电商环境中,部分商家通过在商品标题中使用“网红×××推荐产品”“网红×××同款”等字样,并截取网红在视频平台中的热门场景作为商品主图来蹭流量、博销量。近日,义乌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此引发的网红姓名权纠纷案件。

  案件当事人张某某是一名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数百万粉丝的网红,其发布的“青梅精”“食用椰壳炭”“爆辣美食”等猎奇食品测评视频广受欢迎。今年2月,张某某发现某购物平台店铺以“网红张某某同款”为标题,推广一款青梅精产品,但该店铺从未与其进行任何授权沟通。这一行为导致部分粉丝误以为其参与商业合作,对其个人信誉造成损害,张某某遂以侵害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过程中指出,某购物平台店铺使用“网红张某某同款”作为商品标题确实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未宣传网红授权、未使用网红照片或视频为商品主图,产品也非“三无”产品,且未对网红姓名造成重大影响,并已主动删除相关字样,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2万元的赔偿协议。

  法官提醒,随着社交电商的发展,类似的“蹭流量”营销行为屡见不鲜。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的肖像、姓名都可能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产。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即使仅使用姓名未使用肖像,只要具有商业目的且造成混淆或不良影响,就可能构成侵权。实践中,伪造暗示授权关系、利用直播视频“切片”二次销售、“抠图换脸”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网络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引用他人姓名、肖像等元素前需取得明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