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南伊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拍卖公告引发热议。这则公告里,拍卖标的物为一瓶雪碧汽水,市场价6元,起拍价4.2元,限自提、不包邮。据悉,大丰法院过往也有类似拍卖小额物品的成功做法,如价值4.08元的过期玻璃水、5元的体重秤、7元的洗菜盆等,不一而足。
对此,点赞者不在少数。其理由大体包括,一是,拍卖财物无贵贱,债权人权益无小事。看似微不足道之物,法院都无差别认真对待,凸显执行的严肃专业、“锱铢必较”。二是,针对被执行人之财物,通过司法拍卖的确是优选方式,不至有“瓜田李下”之嫌,程序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如此做法双方皆无话可说。三是,这也是严格依法执行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严格依法、极为允当。
赞之有据,于法有循,似无可“置喙”。的确,与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甚或徇私枉法等部分“执行乱象”相较,大丰法院如此谨严、审慎且精细的“勿以物小而不拍”的做法诚属难得。然而,仔细想想,却未必没有进一步探讨之空间。比如,就以9月22日网上这则雪碧拍卖公告而言,基于理性经济人角度,笔者就不免狐疑:一是,试问一瓶汽水,渴了路边小店随手即可购之,谁会费劲网上拍卖呢?二是,即便很多人喜欢网购或拍卖,试问何人又愿自费邮资或上门自提呢?岂不徒耗额外成本吗?再则,该院还曾拍卖过期物品(价值4.08元过期玻璃水),试问这样做于法有据否?诸如此类,于情于理甚至于法,都值得商榷。
好事者一定会反驳:不通过司法拍卖,你有什么“高招”解决问题吗?一味批评不解决问题,何益?难道还有比这更好的方法吗?你还别说,高招未必有,“别样思路”倒还真有。
笔者认为,首先,解决执行难的关键还真不是被执行财物如何处置,而是针对被执行人财产是否做到“应执尽执”的问题。简言之,是否做到穷尽一切手段弄清楚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才是重中之重,司法机关在这上面应多下功夫。实践中,拈轻怕重、“抓小放大”的做法应予整治。其次,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尤其是小额财产,拍卖并非首选。比如,针对有保质期或价值低且难以界定的财产,司法机关完全可通过折价、变卖,甚或打包作价给网络二手平台等方式处理,也无不可。再次,即便是要组织小微物品拍卖,也要考虑潜在竞拍人的“理性经济人”之主观感受,可考虑搭配打包拍卖、量大包邮,实现价值最优化、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流拍,让竞拍人也有获得感。最后,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司法活动都是有成本的,要遵守比例原则,过当耗费司法资源的做法不足取,故而要寻找被执行人财物处理方式最优解。
总之,笔者认为,办法总比困难多,司法拍卖并非处理被执行人财物的“不二法门”,不可一切“一拍了之”。况且即便从规范依据上,司法执行多元处置也是有根据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足见,不仅有拍卖,变卖或其他执行措施也是法定执行措施,未必一体适用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