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私自跑到地下室后死亡,宾馆该担责吗?
日期:08-28
本报记者 徐新怡 通讯员 薛王军
房客在入住宾馆期间不幸猝死,家属向宾馆索赔,宾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江山市虎山街道调委会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毛某某是一名油漆工,夫妻离异,于2023年12月份开始住在江山市某宾馆,每月住房费用为750元。2024年7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宾馆老板到地下室时,发现毛某某躺在地下室的长凳上,已经没有了意识,赶紧报了警。经公安部门调查,毛某某为何去地下室、什么时候去的地下室,宾馆里无人知晓,也排除他杀及其它刑事案件可能。
事情发生后,毛某某亲属认为,毛某某长期居住在宾馆,现在在宾馆死亡,宾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毛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而宾馆老板则认为,毛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死亡是意外事件,宾馆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额外看护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派出所随后将案件分流至江山市虎山街道调委会。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立即了解情况,但双方互不让步,一方认为自己应获得更多的赔偿,一方则紧紧咬住无责不赔偿。之后,调解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咨询法官,并组织调解。调解员分析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毛某某在宾馆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前往地下室,宾馆在发现毛某某时,第一时间报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房客的死亡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认为,毛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可能是突发疾病所致,宾馆并无不当行为,但此事不及时解决,对宾馆的声誉也会有较大影响。一番法理相融的分析,让双方都心服口服,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毛某某家属1万元慰问金。
调解员提醒:
顾客在酒店宾馆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酒店宾馆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承担多少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酒店宾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应尽量完善安全设施。广大市民朋友们在入住酒店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尽可能保留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