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111民初5948号
陈金云(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星东营头):本院受理原告张路奎诉被告陈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金云支付原告张路奎货款8790元;二、被告陈金云支付原告张路奎公告费损失650元;以上一、二项款项合计9440元,被告陈金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金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363号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李奎林小吃店:本院受理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亚鸣冷冻食品商行诉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李奎林小吃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李奎林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亚鸣冷冻食品商行货款5591元;2.被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李奎林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亚鸣冷冻食品商行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李奎林小吃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736号
孟祥瑞(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4****4035):原告王岳林与被告孟祥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7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549号
杨飞(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5293)、潘跃平(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2****401X)、景晓龙(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8****3915):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雪源食品商行与被告杨飞、潘跃平、景晓龙、宁波凯瑞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跃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827503元、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40000元、律师费50000元;被告宁波凯瑞娱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被告杨飞对上述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被告杨飞对上述货款827503元及以利息、律师费50000元在被告潘跃平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杨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潘跃平追偿;被告景晓龙对上述借款200000元在被告宁波凯瑞娱乐有限公司、杨飞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景晓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宁波凯瑞娱乐有限公司、杨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58元,由被告潘跃平负担,被告宁波凯瑞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4600元,被告杨飞共同负担其中的14678元,被告景晓龙共同负担其中的43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潘跃平、杨飞负担,被告宁波凯瑞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1620元,被告景晓龙共同负担其中的1520元,各被告应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公告费6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潘跃平、杨飞、景晓龙负担,被告潘跃平、杨飞、景晓龙应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06号
徐豪、杨飞、岳水平、杜晓:原告李孟君与被告徐豪、杨飞、岳水平、杜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00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1418号
宁波鑫耀辉制衣有限公司、石莉炼:本院受理原告苗伟伟与被告宁波鑫耀辉制衣有限公司、石莉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受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6日14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183号
吴万光:本院受理原告戴国光与被告吴万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627号
卓定强:本院受理原告田文化诉被告卓定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6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卓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田文化各项损失共计33187.33元;二、驳回原告田文化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田文化负担4.89元,被告卓定强负担395.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901号
章阿兰(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6****4523):本院受理原告舟山仁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章阿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02民初611号
孙权:本院受理原告周丽芳与被告孙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浙0402民初61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83号
於子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金方与被告於子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於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金方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235元,由被告於子琴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256号
金灿明(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桐二村学前巷1幢1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6508212378。):本院受理原告金荣飞与被告金灿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金荣飞代偿款4874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8746.5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56元,由被告金灿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83号
胡金荣:本院受理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金荣、武义煊宇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给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70793.8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武义煊宇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92元,由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已交纳),由你负担7512元,被告武义煊宇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317号
曾红富、衢州市宏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曾红富、衢州市宏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4年4月12日9时00分在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街6街福田银座B座四楼福田金融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248号
徐航:本院受理原告舒泽昊诉被告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舒泽昊借款本金15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23年10月20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舒泽昊律师费损失8000元。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航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