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02破1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金华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875号1幢2楼206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黄律师,联系电话:13625772889。金华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357号
吕炉有:本院受理原告何春明与被告吕炉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吕炉有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何春明货款349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何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9元,由原告何春明负担26元(已交纳),由被告吕炉有负担13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308号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烨:本院受理原告武义乐业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义乐业钢管有限公司货款3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需扣除已经支付的56000元);二、被告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义乐业钢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被告胡烨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胡烨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67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原告张丹红诉被告潘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潘燕春归还原告张丹红借贷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5分自2023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受理费450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燕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3破1号
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慧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慧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慧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5日前向东阳市慧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8329192595,王女士)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224号
金超: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姚建军水果商行与被告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金超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姚建军水果商行货款163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32号
蔡双双:本院受理原告陈丹与被告蔡双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丹货款人民币10707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8元,由被告蔡双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5127号
金子琦:本院受理原告庞齐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5127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104元欠款及利息,并从借款日2022年8月4日起以1104元为基础,利率为每日0.0600%基础利息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802号
徐涛:本院受理原告陈烂鑫诉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15日内,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二楼速裁庭1(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6破5号
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吴高财以丽水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浙112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吴高财对被申请人丽水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3)浙1126破5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丽水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5日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一)现场集中申报方式。债权人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破产管理人庆元县临时办公场所进行现场集中申报。现场集中申报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明悦大酒店副楼六楼,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项芳婷;联系电话:15988009177。现场申报时间: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3日。(二)邮寄申报方式。邮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401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项芳婷;联系电话:15988009177.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丽水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丽水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丽水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本院定于2024年4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庆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