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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法院公告

日期: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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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281民初6066号

  刘晓滨:原告刘忠瑞与被告刘晓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滨支付原告刘忠瑞欠款5000元,并支付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违约行为时(2021年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忠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晓滨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037号

  王少武(公民身份号码341126********5611):本院受理林巧军与荣小飞、王少武、郭义与刘俊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及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9日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283号

  计银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艳与被告计银林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计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晓艳货款447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47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计银林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925号

  张建祥: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硕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硕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卸土费用人民币16261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16261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后为1776元,由被告张建祥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6181号

  王烧平:本院受理原告祝根林与被告王烧平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烧平在以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范围内和祝利军向原告祝根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被告王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祝根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50元,共计3300元,由原告祝根林承担185元,由被告王烧平负担311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35号

  2023年11月6日,本院根据赖文滨的申请裁定受理赖文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根据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债权人会议组织及表决方式方案》,赖文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以(2023)浙0723破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赖文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协议并终结赖文滨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33号

  王明飞:本院受理原告项勇与被告王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项勇货款665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89元(已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之后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项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勇负担116元(已预交),由被告王明飞负担7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05号

  武义合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明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舟山凯博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合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明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05号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裁定书:准许原告浙江舟山凯博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义合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明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舟山凯博能源有限公司货款667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36742元自2022年7月31日起、30000元自2022年8月31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舟山凯博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舟山凯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8元(已预交),由被告陈明理负担7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095号

  金良、金官兴: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陈春晓饲料经营部诉被告金良、金官兴、武义县良塬生态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7638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278号

  李菊梅、沈肖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李菊梅、沈肖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9944.41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合计329944.4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3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6民初186号

  郑卫君:原告吴文芳与被告郑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文书。原告提出如下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846号

  吴丽滨(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香溪街66号聚景院9幢03室)、吴泽青(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605号四楼):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明诉被告吴丽滨、吴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初175号

  胡小伟: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胡小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浙0802民初1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00元及利息4035.41元(以本金5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16.8%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判令你赔偿原告实现合法债权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427号

  陈岩喜:本院受理原告徐普忠与被告陈岩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岩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普忠借款本金1396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岩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