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103执307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9日10时至2024年2月10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董舒持有的浙江赞成宾馆1.175%股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5执1891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21日10时起60天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精确变卖时间以淘宝平台为准)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金华水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09.512万元股权价值进行公开变卖。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172号
章能君: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9172号原告朱飞婷与被告章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699号
陈翊民、林晓芳:原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翊民、林晓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588号
罗佳: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罗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924号
胡飞强:本院受理原告林小叶与被告胡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887号
徐明亮、何华娟(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昌东村大塘坞):本院受理原告薛海平与被告徐明亮、何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明亮归还原告薛海平借款150000元及利息49150元(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止),并继续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薛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5元,由原告薛海平负担82元,被告徐明亮负担426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22民初308号
杭州萧山商业城新烨副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副食品市场北一区1-13号),钱调娟(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京钱3组2户):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桐君街道鼎泰副食品店诉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新烨副食品批发部、钱调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新烨副食品批发部、钱调娟支付货款232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11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630号
谭素梅(5224281986****1045):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跃文与被告谭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454号
孟永宏(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4****5618):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永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486号
余文学(5135211961****4992):本院受理原告胡颂辉与被告余文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文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胡颂辉损失18705.55元;二、驳回原告余文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5元,由原告胡颂辉负担158元,由被告余文学负担847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536号
曹云平(公民身份号码:3211231971****62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永祥土建工程队与被告金友材、曹云平、南京宁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云平、金友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永祥土建工程队租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永祥土建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合计2700元,由被告曹云平、金友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75号
司炜:本院受理原告汪金芳与被告司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司炜返还原告汪金芳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司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司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汪金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649号
暴喜乐:本院受理原告孔维军与被告暴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8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286号
忻国娣、曹后达、高家禄:本院受理原告桂如云与被告忻国娣、曹后达、高家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642号
李星宇:本院受理原告代龙成与被告李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8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419号
刘丽娜:本院受理原告王多磊诉被告刘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日9时00分在云龙1号庭(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园谗村村委会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393号
吴有深、孙吉挺、刘波、俞申淼、潘燕华、朱翀、朱武明、周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被告吴有深、孙吉挺、刘波、俞申淼、潘燕华、朱翀、朱武明、周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94号
段经纬、王立新、叶雪花、张东水: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段经纬、王立新、叶雪花、张东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015号
周玉堂: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周玉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玉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理赔款21400元。案件受理费33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5元,由被告周玉堂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破39号
本院根据浙江宗泰金融外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隆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隆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隆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葛律师,15064158630),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隆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162号之一
姜永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市老黄冷冻批发部与被告姜永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永明支付原告余姚市老黄冷冻批发部货款23758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姜永明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463号
祝朋朋:本院受理原告董学理诉被告祝朋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9680元并支付利息(以596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8时5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4078号
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原告嘉善佳得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21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善佳得宝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7100元;二、被告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嘉善佳得宝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7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元,由被告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6932号
雷华贤(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02086236):本院受理原告胡永超与被告雷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华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永超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448号
于永建:本院受理的原告侯甜甜与被告于永建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原告侯甜甜请求与被告于永建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侯甜甜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632号之一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诸婷: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洪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诸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洪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261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8261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诸婷对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40元,由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诸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775号之一
安吉兴意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舒华泡沫座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吉兴意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舒华泡沫座椅有限公司货款74585.0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74585.0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安吉兴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591破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宝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9日裁定受理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前,向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滨湖大道梅东花园109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破3号之一
2023年11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宜兴市宜美铁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债权人会议。截至2024年1月5日,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024年1月5日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请求宣告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破产。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6913号
上海顶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林柠檬: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飞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上海顶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林柠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69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342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8342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玲雅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3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0号
2023年6月1日,本院根据王璐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顺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浙江顺光门业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裁定终结浙江顺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489号
胡永生:本院受理原告舒爱平诉被告胡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计29185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10月5日,2023年10月5日起以251600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30号
黄灵光:本院受理原告郑心玥与被告黄灵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黄灵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心玥代偿的借款本金90313.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被告黄灵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心玥代偿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3350.46元。案件受理费2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90元由被告黄灵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69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原告方丽娟与被告潘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潘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方丽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30元由被告潘燕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