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304民初5896号之一
苟中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苟中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苟中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赔偿金1499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马其维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71号
温州云舍印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云舍印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云舍印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45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负担478元,被告温州云舍印记信息技术有限公负担57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温州云舍印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破54号
本院根据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22日前(含22日),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层;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13004623610、188688285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受理时停止计息。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74号
张河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河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张河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1284.36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自2023年2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8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82元,由被告张河文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34号
李明珍: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生、李明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志生、李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0915.2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0915.23元为基数,按照日0.5‰从2023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8元,由被告胡志生、李明珍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明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143号
俞奇平、俞新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文龙与被告俞奇平、徐慧芳、俞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奇平、徐慧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文龙借款本金236740元,并支付以2367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俞奇平、徐慧芳支付原告叶文龙律师费损失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俞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文龙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的利息;四、被告俞新建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被告俞奇平、徐慧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37号
郑文高:原告徐万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文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万强家具款5851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2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22元,由被告郑文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2599号
张祥肆:本院受理原告曾晓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5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祥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曾晓荣借款5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张祥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069号
朱雪峰(320982199001317210):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北晨胶带有限公司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朱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北晨胶带有限公司货款28596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28596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市场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朱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北晨胶带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036号
王家祥(36232319681204751X):本院受理原告徐能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303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能富货款2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45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044号
丁华林(32082219800324483X):本院受理原告杨菊俏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304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菊俏货款663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6634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84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特59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裘味君与被申请人裘娇阳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裘味君称:裘娇阳,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312070365,汉族,住浙江省始丰街道玉湖村13组61号。2023年10月19日天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户口登记事项证明结果如下:经核查裘娇阳户籍档案: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中,2018年10月22日城西派出所公示一个月后,2018年11月29日依职权失踪注销裘娇阳户口。现发出寻人公告。一、被申请人裘娇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凡知悉被申请人裘娇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3033号
叶春娇(户籍地浙江省松阳县斋坛乡大路村上村17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英诉被告叶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叶春娇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海英借款本金19833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叶春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