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105执3251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2月4日10时至2023年12月5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浙江中新力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绍兴东方百合组培研发有限公司2.0408%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25号
胡丽琴、陈炜:本院受理原告李芃芃诉被告陈炜、胡丽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芃芃房租40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0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芃芃水费153.40元、电费877.20元、燃气费730.70元。三、被告陈炜对被告胡丽琴的上述付款义务在464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陈炜、胡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芃芃公告费650元。五、驳回原告李芃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李芃芃负担850元,由被告陈炜、胡丽琴负担87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091号
朱国光(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72号404室):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娟诉被告朱国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国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陈凤娟代偿款2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154639元(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及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以2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0元,由被告朱国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883号
谢梦熊(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北区16幢1单元)、章俊(杭州市钱塘区铭和苑桂雨坊2幢2单元):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明诉谢梦熊、章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各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暂算至起诉日为27983.33元);二、各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人民币1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049号
沈冀马(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七组)、皇甫小燕(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七组):本院受理原告楼鑫华与被告沈冀马、皇甫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楼鑫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冀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当前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1日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共42个月,共42000元),本金及利息合计共92000元以及后续利息;2、判令被告皇甫小燕承担上述所有本金及利息的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00分在桐庐法院分水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37号
袁葱(公民身份证号:330122198801260619):本院受理原告韩建红与被告袁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袁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韩建红借款本金115万元及以1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二、被告袁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韩建红律师费2万元、公告费650元;三、若被告袁葱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原告韩建红有权利就被告袁葱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朝霞路28号滨江大庄苑7幢2单元504室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被告袁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732号
陈孝刚(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上陈村2组):本院受理原告章杨良与被告陈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章杨良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30分在桐庐法院分水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35号
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曾文庆(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第一居民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曾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9803.16元(其中期内利息9723.20元;期内利息的复利79.96元),利息自2023年4月21日起算至2023年9月4日止,2023年9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三条、第十条之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曾文庆所抵押的房地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曾文庆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34号
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曾文庆(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第一居民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曾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947.75元,利息自2023年4月21日起算至2023年7月2日止,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利息按企业循环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九条之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228.81元,利息自2023年4月21日起算至2023年7月2日止,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利息按流动资金信用借款合同第三条、第十条之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76.46元,利息自2023年4月21日起算至2023年7月2日止,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利息按流动资金信用借款合同第三条、第十条之约定计算;4.判令被告曾文庆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365号
张小磊(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3****3339):本院受理的宁波市海曙岩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小磊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774号
张沙沙(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6****552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沙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011号
赵修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查联果与被告宁波甬旺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赵修建、张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0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010号
赵修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啟瑞与被告宁波甬旺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赵修建、张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0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009号
赵修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彭启德与被告宁波甬旺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赵修建、张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0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585号
宁波少凡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黄孝海:本院受理都昌县威爵服饰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19号
周天闻(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8****6531):本院受理原告高泽荣与被告周天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浙0206民初6319号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0日9时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330号
潘义峰(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5****0018):原告贵州自由行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义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付原告贵州自由行摩托车有限公司款项41740.04元。案件受理费8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义峰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90号
李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元永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要、董伟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要支付原告宁波市元永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租金128433元、律师费16000元及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元永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9元,由被告李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761号
杨正涛:本院受理原告赵云华与被告杨正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赵云华的诉请要求:1、杨正涛应赔付赵云华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补费共计22000元;2、诉讼费应由杨正涛全部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99号
马红兵: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玲与被告马红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陈国玲的诉请:货款马红兵于2021年6月以前的货款是拿一些之后会付的,从2021年6月6日以后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所拿货款均未支付,中途催要几次无果,总欠款金额为254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24号
方攀伟:本院受理原告陈青与方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陈青的诉请: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原告将车辆退还给被告,被告返还购车款两万七千元整及产生的利息3400元(叁仟肆佰圆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94号
章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与章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的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欠款2874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12号
彭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傅素君与被告彭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傅素君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86000元;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3、冻结被告名下所有财产和银行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9日14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78号
江玄鑫:原告宁波市鄞州姜山日兴汽车修理店与被告江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0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21号
谭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瑾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89号
蔡宏世:本院受理原告赫贯军、丁翠平、丁侠、史发展与被告蔡宏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4283号
刘宝全(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群英社区十八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31203****):原告象山定塘半闲居客栈诉被告刘宝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宝全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定塘半闲居客栈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90元,由被告刘宝全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271号
张红军(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7****2457):原告李湘君与被告张红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军赔偿原告李湘君医疗费8799.54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0179元、护理费624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60元,合计28283.94元的70%计19798.76元,扣除被告张红军已经垫付的300元,被告张红军实际尚需赔偿原告李湘君19498.76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湘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湘君负担95元,被告张红军负担305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红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311号
郭振辉(2302231976****2498):原告俞耀科与被告李化刚、李雪燕、郭振辉、宋善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化刚归还原告俞耀科借款本金23695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化刚赔偿原告俞耀科律师代理费损失13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三、如被告李化刚未按期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则原告俞耀科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李化刚名下的坐落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鸿翔锦园2幢504室、北仑区新碶鸿翔锦园4幢储16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2)宁波市(北仑)不动产权第001514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雪燕、郭振辉、宋善清对上述第三项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债务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化刚追偿;五、驳回原告俞耀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43元,由被告李化刚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郭振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35号之一
陈丙军(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595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丙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8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93号
贾效彬(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7****5050):本院受理原告史剑锋与被告贾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6093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史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剑锋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2211号
许昌连晟鞋业科技有限公司、方朝民、李永:原告浙江立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连晟鞋业科技有限公司、方朝民、马改连、郭一川、李永、苗备战、张燕、梁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895号之一
马其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其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其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赔偿金9321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马其维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