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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法院公告

日期: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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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304民初3444号

  董海波:本院审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董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111.33元、能耗费703.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董海波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67元,由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144号之一

  刘博、刘伟、叶碧平: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4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144号之二

  金仁香、林丽、刘渊博、刘艺博: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44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144号之三

  徐春权: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诉你与徐建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44号之三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144号之四

  黄金武: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黄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44号之四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30号之二

  2023年4月23日,本院根据何蓓蓓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双吉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浙江双吉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裁定宣告浙江双吉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双吉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3破24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根据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原创礼盒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05室,邮编:325800,联系人:金君燕、陈锡坡,联系电话:13957728759、15888428561),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385号

  华金龙(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703243111):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浪春与被告华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工资490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649号

  王兴良: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博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323号

  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西尼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西尼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18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524元,由被告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574号

  凌伟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钱祥与被告凌伟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凌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钱祥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凌伟强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228号

  李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李峰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已赔付的代偿款1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49号

  本院在(2023)浙0702执266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奇观苗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奇观苗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88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957989168、13738939567。金华市奇观苗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奇观苗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奇观苗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50号

  本院在(2023)浙0702执2480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浙礼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浙礼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88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957989168、13738939567。金华浙礼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浙礼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浙礼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51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248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C1座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92385、13605793001。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14时2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482号

  武义武川电器有限公司、叶建华、王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义武川电器有限公司、叶建华、王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的(2023)浙072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武义县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武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而存在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2023)浙072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武义县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补正为“武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482号

  武义武川电器有限公司、叶建华、王丽霞:(2023)浙0723民初1482号案件本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武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现提出上诉。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武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通知书等。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主张20000元律师费诉讼请求部分的判决改判支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0000元,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186号

  任云鹏:本院受理原告金子林与被告任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422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3号

  本院于2023年9月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乐森起点音乐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乐森起点音乐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乐森起点音乐培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东阳市乐森起点音乐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吴律师1321620242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4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众联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众联电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众联电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浙江众联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2号楼10楼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曾律师1595896593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6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已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4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3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金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金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金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9日前向东阳市金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盛华房产汇豪名邸小区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586957601,郭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6号

  本院于2023年9月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金氟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金氟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金氟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9日前向东阳市金氟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8329192595,王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0月1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民初1171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2月22日9时30分”;(2023)浙0212民初11718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2月22日9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九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23年10月1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4民初7142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