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304民初6007号
陈春香:本院受理原告周和强与被告陈春香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5433号
秦仕荣:本院受理的(2023)浙0502民初5433号原告钱雪强与被告秦仕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995号
董明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新祥与被告董明泉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22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222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68号
王明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严星星与被告王明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683号之一
天台永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明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永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台永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上虞明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998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天台永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563号
周建康:本院受理原告蔡新与被告周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5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合计66000元。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算到2023年9月1日止,10年×12个月×300元=36000元,到实际归还之日按月息1分另行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应波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30号
本院根据徐红盈的申请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徐红盈(1990年4月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双路新村10弄1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徐红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徐红盈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徐红盈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徐红盈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红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地址: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徐红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26号
本院根据吴校伟的申请,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悠源臻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悠源臻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悠源臻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0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悠源臻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5日前,向浙江悠源臻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广场A座三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凯宏,申报电话:1585791415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悠源臻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260号
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斯文、金佳颖: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斯文、金佳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由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美元,利息5036.35美元,本息合计305036.35美元(利息已算至2023年6月16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被告胡坚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1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4846元,由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531号
谢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丰恺包装有限公司与谢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74号
张河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河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81284.36元并赔偿原告垫付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原告最后一笔垫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最终数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名下抵押到瑞丰银行车辆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童美环,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880号
郑康华(住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奋进西街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810085815):本院受理原告胡明忠与被告郑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郑康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郑康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在第3审判庭。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2599号
张祥肆:本院受理原告曾晓荣与被告张祥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5民初25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9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