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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法院公告

日期: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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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106民初2633号

  胡明强、雨姗: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女与被告胡明强、雨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011号

  丁云峰、杭州佰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建方与被告丁云峰、杭州佰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413号

  许骁桢: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许骁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044号

  方玉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藤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玉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玉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藤原贸易有限公司租金5000元、取车费等违约费用10000元,合计15000元。二、被告方玉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藤原贸易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免收取63元,由被告方玉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62号

  邓兵祥:本院对原告陶碧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兵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陶碧群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邓兵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陶碧群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被告邓兵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20号

  浙江律快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凌鹏: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峰诉被告浙江律快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凌鹏、王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10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701号

  王将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乘庄村王家):本院受理原告周友虹与被告王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将杰归还原告周友虹借款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将杰支付原告周友虹公告费650元,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将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772号

  许一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前华中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升根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许一峰支付杭州富阳升根音响设备有限公司欠款5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预收1226元),由许一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803号

  郑伟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江村六号浦西66号):本院受理原告张丁军诉被告郑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7000元,并支付从2023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应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6日为16862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65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429号

  杭州赛通物流有限公司:杭州福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徐宏良、杭州赛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徐宏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杭州福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付租金7088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杭州赛通物流有限公司对徐宏良的上述第一项中应履行的租金708820元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三、驳回杭州福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9元(已减半),由杭州福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徐宏良、杭州赛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411号

  商晶晶: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姚小娟诉被告商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70号

  宁波宝万惠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福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宝万惠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37号

  袁葱(公民身份证号:330122198801260619):本院受理原告韩建红与被告袁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5万元及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朝霞路28号滨江大庄苑7幢2单元504室不动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257号

  喻争光(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81****10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瀚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喻争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745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标准按照1.5倍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14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481号

  石忠华(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6****4916):原告姚灵飞与石忠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44号

  宁波海曙潮越食品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中军诉被告宁波海曙潮越食品店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陈中军酒水款人民币53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72号

  林荣铨(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4937):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志群诉被告林荣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385号

  王风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1****418X):本院受理原告何德裕与被告王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11号

  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原告项士杰与被告董昆、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067号

  高坞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3****0518):本院受理原告王道生诉被告高坞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坞苟返还原告王道生1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返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高坞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76号

  杨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31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38号

  徐贵初:本院受理原告唐辉诉被告徐贵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3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835号

  刘小群(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77****2628)、黄金杉(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8****683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昶、刘小群、谢翠平、黄金杉、第三人深圳市吉驰汽车有限公司、凌懿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谢翠平提起上诉,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证据副本。谢翠平上诉请求:1.撤销(2022)浙0206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33号

  余俊杰(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0****0917):本院受理原告刘全玉与被告余俊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材料款人民币22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56号

  陈德昌(3729301964****59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82401.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642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55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4587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72号

  宋成良(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0****5412):原告金永括与被告宋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成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金永括借款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宋成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46号

  上海雪帆瑞贸易有限公司、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雪帆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2023)浙0211执39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40号

  宁波市鄞州通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黄芳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通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9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108号

  张旭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宏标、柳林会与被告张旭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77号

  邵式和、诸葛腾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广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万铭、邵式和、诸葛腾达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01号

  白如辉、东莞市东城如椿五金配件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白如辉、东莞市东城如椿五金配件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01号之一

  汪永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汪永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87号

  潘晓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晓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48号

  童列发:本院受理原告王慧与被告童列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69号

  吴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钢海与被告吴朝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9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521号之一

  吕志雨、覃大灯、余姚颂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巧珍诉被告张有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吕志雨、覃大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余姚颂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待遇享受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法院调查取证的询问笔录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566号之一

  孔海超(身份证号码:4114231995****6016):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峰与被告孔海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421号

  高怀利: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家良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842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你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费用损失合计4541.46元,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对原告的上述第一项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650元由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873号

  刘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坎墩小毛地板店诉被告刘军、苏州宾利来装饰有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慈溪市坎墩小毛地板店诉请:1.判令被告刘军、苏州宾利来装饰有限工程公司即时支付原告慈溪市坎墩小毛地板店货款23476元;2.判令被告刘军、苏州宾利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0日10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