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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法院公告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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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11版: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浙0304民初4409号

  施玉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施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806号

  徐利峰: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君鸿毛纱经营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支付货款105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判令你承担律师代理费8000元;3.判令你承担保单费和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6201号

  熊艳姣(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94040415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戴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艳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熊艳姣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高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2861号

  汪永健、彭红燕:本院受理(2023)浙0502民初2861号原告吴兴织里周俊慧制衣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094号

  李红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银斌与被告李红英、费有法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银斌货款1019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19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银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876元,由被告李红英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154号

  杭州云屯星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鸿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云屯星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1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直播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杭州云屯星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直播服务合同款1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奕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562号

  刘建利:本院受理原告吕桂仙与被告刘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5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5月16日起以1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应波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41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江北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9月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2日指定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6楼;联系电话:15167938281)。金华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5日前向金华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945号

  杨嘉健:本院受理原告徐盼与被告杨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徐盼从2021年8月4日到2023年8月3日借款本金90000元人民币以及利息32600元,从2021年8月4日到2023年8月3日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总欠息62100元,已付29500元剩余利息32600元和本金90000元未归还;合计本息122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001号

  杭州乐意莲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水木森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刚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猫头鹰云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启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启兆控股有限公司、杭州乐意莲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水木森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刚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猫头鹰云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确认被告一浙江启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作出的两份《浙江启兆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转让股权的决定》无效;二、确认被告一浙江启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作出的《浙江启兆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无效;三、确认被告二杭州乐意莲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9月5日将其持有的被告一浙江启兆控股有限公司28%的股权以0.0001万元的价格出让给被告三杭州水木森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四、确认被告四浙江金刚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将其持有的被告一浙江启兆控股有限公司12%的股权以0.0001万元的价格出让给被告五杭州猫头鹰云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五、判令原告浙江启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0.0001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二杭州乐意莲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一浙江启兆控股有限公司28%的股权;六、判令原告浙江启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以0.0001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四浙江金刚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一浙江启兆控股有限公司12%的股权;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52号

  赵慧莲:本院受理原告黄叔明诉被告赵慧莲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次子黄康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91号

  黄利华:本院受理王文彩诉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黄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文彩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利息需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本案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黄利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71号

  陈朝海:本院受理陈必连诉陈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陈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必连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必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6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14元,由被告陈朝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15号

  东阳市瓯悦工艺品有限公司、程成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贵轩木制包装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瓯悦工艺品有限公司、程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261号

  雷开脱(居民身份证号:3303291982****4639):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威与被告雷开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730号

  包明红:本院受理原告吴美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47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原告吴美芳与被告包明红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43号

  孔庆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洪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一、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7月至12月的房屋租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7月至12月期间欠付的水电费和物业费11102.2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934号

  台州兴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台州市路桥立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兴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共计106656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其实际款项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2日9时30分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11月21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685号

  袁群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波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袁群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晓波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54元,由被告袁群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9月2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3民初6739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1月6日9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