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06民初9356号
黄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凤诉你和黄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086号
浙江绿亦鲜物联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智勇与浙江绿亦鲜物联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414号
李金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325号
蓝华锋(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新和村):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军诉被告蓝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蓝华锋向原告张华军偿还借款本金10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016号
朱志渭: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鸿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386.6元以及原告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交通费等(具体见本案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100号
朱建林:本院受理原告田雨诉被告朱建林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16日的利息50000元×2%×61个月=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14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869号
陈秀锦(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百江镇东辉村一组东辉17号):原告王志根与被告陈秀锦、陈国军、胡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志根借款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国军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志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王志根负担250元,由被告陈秀锦、陈国军共同负担1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秀锦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03号
范海泉(公民身份证号:330182198312254310):本院受理原告胡安定与被告范海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费12000元(押金2400元已抵扣)、水电费136.5元。赔偿原告床垫清洗费300元,床头柜损坏费308元,房屋清洁费200元,共计12944.5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2944.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3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329号之一
方毅(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001240017):原告王宏伟与被告方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毅返还原告王宏伟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方毅支付原告王宏伟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方毅负担。原告王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442号
赵振志:原告郑宿淳与被告高俊杰、赵振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14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2481号
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睦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浙0182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睦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及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5元,由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2482号
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晓智农资经营部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浙018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晓智农资经营部货款10000元及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588号
刘培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5****5592):本院受理原告何国成与被告季世豪、第三人刘培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533号
邢飞(公民身份号码:341225********205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鄞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99号
刘夜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427X):原告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刘夜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夜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偿款34410.24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3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为22297.83元)。案件受理费1218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该款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由被告刘夜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862号
四川州山航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电气康达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州山航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的20%上限)26000元;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09号
张勤农(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63****2851):原告史定龙与被告张勤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勤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史定龙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7元,保全费2071元,均由被告张勤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52号
周薇(4306811994****934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周薇、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周薇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16873.46元及支付利息(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5月2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30%赔偿责任;3、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周薇名下的车牌号为湘FA077W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741号
明劲东:本院受理原告顾正涛与被告明劲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顾正涛与被告明劲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明劲东腾退并返还原告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兆龙路18幢202室的房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明劲东支付原告顾正涛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金7770元,水电费240.1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明劲东支付原告顾正涛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止按照每月1300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明劲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221号
刘明友:原告戴友兵与被告刘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明友支付原告戴友兵货款7825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420.14元,并从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戴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戴友兵负担3.10元(已预交),由被告刘明友负担4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9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6.50元,由被告刘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戴友兵。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41号
曹岳云: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军与被告曹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8时45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25号
蔡卓君:本院受理原告常宏斌与被告蔡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63号
宗彦明、张海洋、盘锦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彦明、张海洋、盘锦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682号
丁雪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番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学亮、丁雪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138号
曾祥章: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祥章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787号
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邦友与被告王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司法公正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604号
谢锋弟:原告宁波市恒润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锋弟、杭州尚祖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29号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鸿毅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806号
林世航:原告何佳露与被告林世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世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何佳露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505号之一
吴畏:原告秦春磊与被告吴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畏支付原告秦春磊款项64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吴畏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869号之一
丁海亮:原告周良良与被告丁海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海亮支付原告周良良加工款11000元,并以11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丁海亮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373号
何立君、张清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4373号、(2023)浙0282民初4373号之一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97号
莆田市涵江区珍发鞋行及经营者沈珍发(身份证号后四位4812):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逍林友达鞋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23902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23号
邓述东:本院受理原告杨辉琴诉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7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55号
向兴海: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龙山雨晨五金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向兴海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龙山雨晨五金店货款241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向兴海负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917号
徐林仙:本院受理原告黄名海诉被告徐林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927号
赵力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奚亦林与被告赵力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奚亦林货款583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8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赵力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力伟负担,因原告奚亦林已预交,由被告赵力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奚亦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53号
张国玉: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9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25元,被告张国玉负担受理费975元、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