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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法院公告

日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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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10版:微法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浙0726民初2542号

  马小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林荣与你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马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林荣报酬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766号

  丁海斌(住浙江省缙云县溶江乡花楼山村南二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91061473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丁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海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5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丁海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4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丁海斌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丁海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062号

  胡锦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建龙诉被告胡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从2021年7月1日至还款日止,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以及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56号

  王成龙:本院受理原告许国美诉被告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国美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王成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825号

  王建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扬眉与被告王建伟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1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加工费人民币671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45号

  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阳市凯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31134625、票面金额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9月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东阳市凯瑞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31134625、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阳市凯瑞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9月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7108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0月25日8:50”,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