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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法院公告

日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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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304民初3264号

  陈克礼、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爱罗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克礼、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爱罗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克礼、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爱罗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5711927号“ARROW”、第25711926号“箭牌”、第25711925号“ARROW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并停止在淘宝店铺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或字样;二、被告陈克礼、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爱罗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00元;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2.50元,被告陈克礼、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爱罗百货商行负担受理费997.50元、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542号

  麻晓斌:本院受理原告郑瑞爱与被告麻晓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麻晓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瑞爱货款3883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3883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5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麻晓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715号

  温州弘远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上雨与被告温州弘远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4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363号

  赵磊:本院受理原告吕贞海与被告温州佰骑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赵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303号

  任正伟: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1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365号

  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顾林军:本院对原告海宁市诚信服装辅料厂诉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顾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诚信服装辅料厂货款435291.36元并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顾林军对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8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10600元,由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顾林军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顾林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海宁市诚信服装辅料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916号

  徐国伟(330822198201131811):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圣军与被告徐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项4820元及资金占用费37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为3.65%,从2021年6月30日暂计算至2023年8月22日止,要求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820元×3.65%/365天×783天=377元),以上合计519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378号

  宁波江北伊扬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诺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北伊扬广告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宁波江北伊扬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诺诚机电有限公司货款40699.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78元,由被告宁波江北伊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67号

  莫青青: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银华与被告莫青青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黄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一千元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被告付至婚生女黄悦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341号

  俞灵烽: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上虞北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灵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04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灵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绍兴上虞北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俞灵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