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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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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直播“卖惨”带货,
被判道歉并3倍赔偿

日期: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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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07版:案卷       上一篇    下一篇

  《现代快报》 孙苏皖

  “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虐待、喂食不明药物”“‘玲玲’身患重病,需要卖玉治病”……直播间中,“玲玲”的悲惨经历让网友心生怜悯。网友万某出于同情,在直播间下单购买玉器为“玲玲”献爱心。谁会想到,“玲玲”的故事竟是博主为吸引流量杜撰的。近日,江苏南京中院对这起因直播“卖惨”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短视频博主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

  2021年7月,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多次直播带人解救女孩“玲玲”的过程,称“玲玲”及生母被继母“大美”限制自由,救出“玲玲”母女后发现“玲玲”身患重病。为筹钱给“玲玲”看病,经焦某周旋,继母“大美”同意委托焦某卖玉,所得货款用来支付“玲玲”医疗费用。

  “玲玲”的悲惨经历令网友心生怜悯。焦某在直播间宣称不接受粉丝捐款,呼吁粉丝购买玉器产品为“玲玲”献爱心。南京市民万某浏览到该直播间内容后,为了帮助“玲玲”,便在直播间内购买了手链、戒指等19件商品,累计支付5649.9元。

  但万某这份爱心被辜负了,因为“玲玲”“大美”等人物和经历均为虚构。万某看到一段他人转发的视频,视频中,“玲玲”“大美”等人坐在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发觉上当的万某将焦某及某短视频平台某文化传媒公司等诉至南京鼓楼法院,要求其发布道歉声明、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

  焦某辩称,万某在直播间购买的商品,货物品质与支付的价款相符,在销售货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直播间关于“玲玲”或其他剧情的演绎,是为了活跃直播间气氛,与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经查,“玲玲”“大美”等人物以及故事情节均为虚构,其销售玉器的“公益性目的”自始并不存在,但焦某在直播期间从未以合理方式向观众提示,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万某要求焦某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向万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焦某未按要求履行,则将判决书全文发布于媒体;焦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万某退还的货品后,共同退还万某货款5649.9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16949.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焦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