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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法院公告

日期: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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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11版: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浙0824民初1905号

  赖晓平:本院受理郑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503号

  唐苏能:本院受理原告马裕军诉被告唐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苏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裕军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唐苏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315号

  唐苏能:本院受理原告张珠琴诉被告唐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苏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珠琴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唐苏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145号之一

  乔领全(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8204161518):本院受理原告余启力与被告乔领全、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2023)浙1023民初1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1023民初1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武陟县人民法院或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二、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4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叶国伟的申请,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丽水市康美医疗器械经营部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29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水市康美医疗器械经营部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7楼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徐情丽;联系电话:1785818646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康美医疗器械经营部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市康美医疗器械经营部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