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11民初5003号
杭州启富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196号裕华大厦2幢710室):本院受理原告吴宝兴、魏刚洋、杜甜甜诉被告赵连祥、何观仙、杭州启富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吴宝兴、魏刚洋、杜甜甜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赵连祥、何观仙立即归还原告吴宝兴、魏刚洋、杜甜甜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156224.66元(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暂从2021年7月14日计算至2022年7月28日),共计1156224.66元;二、判令被告杭州启富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6212号
绍兴柯桥湘浙布匹转移印花厂、吕乐生(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工业区、湖南省邵阳县蔡桥乡乐山村16组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海王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湘浙布匹转移印花厂、吕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3477号
王林、邱文元: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鼎有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林、高路、邱文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鼎有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款项4131739.56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以3585522.7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之后以4131739.56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鼎有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7000元;三、被告王林应对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邱文元应对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4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邱文元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高路应对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高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邱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鼎有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七、驳回原告杭州鼎有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834元,由原告杭州鼎有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23元,由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411元,被告王林对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在445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邱文元对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在1780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路对被告杭州兴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在445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498号
胡家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徐沛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毛荣华、胡家辉、孟翔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一在未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舟山昇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案款3627243.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被告二在未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舟山昇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案款3627243.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三在未出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舟山昇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案款3627243.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358号
周彩霞:本院受理原告胡锋明与被告周彩霞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6日14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822号
陈焕君:本院受理原告卢忠达与被告陈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焕君返还原告卢忠达借款30 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焕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焕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卢忠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236号
张会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237号
朱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013号
朱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栾康娟、朱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栾康娟、朱峰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54794.41元,支付已到期手续费 2564.32 元、透 支利息1914.4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10月25 日 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透支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付清; 二、被告栾康娟、朱峰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律师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栾康娟、朱峰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有权就被告栾康娟名下浙BPA120的 宝 马 牌 小 型 轿 车 ( 车 架 号 : LBV2Y3109KML2834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 物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 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6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1271 元,由被告栾康娟、朱峰连带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160号
周堂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瞻歧洪鑫建材商行与被告周堂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202号
张青: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良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张青返还宁波良工电器有限公司铺货款1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张青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国文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吴科丹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3年3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828号
王成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5533):本院受理原告赵一涛与被告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476号
平阳县博亚电子厂:本院受理原告何章鹏与被告平阳县博亚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4625号
郑文斌:本院对原告沈鸿春诉被告郑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文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鸿春借款2222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郑文斌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郑文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沈鸿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662号
沈方明(330125198009270310)、杭州亚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诉被告龙浩、沈方明、杭州亚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6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441号
吴兴织里小景桓制衣厂: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鑫旭与被告吴兴织里小景桓制衣厂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兴织里小景桓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鑫旭价款544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721元,由被告吴兴织里小景桓制衣厂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544号
吴兴织里栖萌童装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鑫旭与被告吴兴织里栖萌童装商行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兴织里栖萌童装商行支付原告胡鑫旭货款16493元,限被告吴兴织里栖萌童装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2元,由被告吴兴织里栖萌童装商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民初4131号
袁晓剑:本院受理原告石磊与被告袁晓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8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民初4214号
夏念水: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利源灯笼加工厂与被告夏念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183号
黄伟、张安利:本院受理原告江新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18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伟、张安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新荣借款本金87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8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370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24号
因债务人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14号之一
2021年9月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胡云香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6月21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11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查明,凯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债权申报。审核确定的债权人人数为14人,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6173138.95元,而凯达公司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仅有现金549717.34元,凯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符合有关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宣告凯达公司破产的议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到会债权人全体表决通过。本院认为,凯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凯达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凯达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