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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别让农村离婚女性困在户籍里

日期: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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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宇霆

  

  离婚了,还有一个“隐形枷锁”束缚着那些农村女性。近日,媒体报道《悬置的户籍,困住农村离婚女性》,让农村离婚女性那些不为人知的困扰浮现于公众面前。这个特殊的群体,结婚时很顺利就迁入的户口,离婚后却很难找到一条同样清晰的“回程路”。各种隐性条件限制,让一些农村离婚女性陷入“婆家留不下、娘家回不去”的两难境地。

  为什么原本简单的户籍办理,在农村离婚女性那里变得如此艰难?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之困,但说到底还是因为利益之争。在乡土中国,户口簿既是证明家庭成员的法律凭证,更关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福利分享。离婚后的农村女性将户口迁回原籍,意味着利益关系的冲击、扰动和重构,很多村民并不愿意重新分配蛋糕、让自己吃亏。

  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重申了类似规定,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些富有针对性的规定,都是在为农村“出嫁女”的权益兜底。

  令人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明确的法律规定被观念的羁绊、利益的冲动所消解。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定的“村规民约”,规定农村妇女“离婚后再迁回户口需要村里三分之二户签字同意”,而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于是一些农村离婚女性只能签署放弃村集体收益的协议。对她们来说,这样的“净身落户”显然不公平。

  目前,加快户籍立法已成共识,从户口登记条例到酝酿中的户籍法,户籍制度改革在持续深化,理应给广大农村离婚妇女提供一条更加便捷的“回家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已联合发布多起典型案例,明确“村规民约”不得排除农村离婚女性的分配权益。

  从长远看,还应当解决“悬置的户口”背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福利保障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的修缮,为农村离婚女性群体赋权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