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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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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加快建设智造创新强市的决定

日期: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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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建设一流创新生态、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抢抓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战略机遇,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在创新创造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构建企业主导、各主体协同的产学研融通创新体系,形成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互融共促新格局,以“智造+创新”双轮驱动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智造创新强市建设,加快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开放协同、改革赋能,坚持无企不研、研而有用、用转融合、合力赋能,推动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让企业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锚定高能级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构建企业创新活力更加突出、产业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新产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地区重点产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等成长培育机制,加快培育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和具有区域影响力、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统筹推进传统产业焕新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着力打造长三角核心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和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

  二、保障企业创新决策参与权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成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在编制实施重大战略规划、制定重要科技创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项目决策前,应当咨询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规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

  (五)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产业应用导向,充分给予企业话语权,在立项评审、项目验收中,合理增加来自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专家数量,推动科技界、产业界、用户等多方参与。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可按规定纳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七)健全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建设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全球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服务,提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便利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加大研发费用评价权重,强化企业研发相关扶持举措。市、县(市、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合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用于企业创新相关领域比重。

  (八)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及科技信息的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共享平台,鼓励社会资本购置的大型仪器纳入全省共享平台,最大限度向企业开放。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通过科技创新券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券可用于开展试验开发、检验检测、验证熟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九)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强化科创金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支持体系和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为企业提供投资、贷款、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统筹推进科技信贷、科技保险风险分担相关制度建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分险功能。强化国有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健全长周期考核、差异化监管和退出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研发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

  (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行企业创新积分制,科学评估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打通财税政策、科技资源、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的通道,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向科技型企业集聚。鼓励金融机构和资本将企业创新积分作为提供增信授信、投融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十一)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国资国企通过股权投资、成果转化、场景开放、生态共建等方式,主动参与和推动科技创新。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属性国有企业研发费用稳定增长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容错纠错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制度。

  四、建立企业主导的科研攻关机制

  (十二)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任务,企业牵头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推进“揭榜挂帅”攻关机制,探索分阶段拨款、“拨投联动”等资金支持模式和“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的项目验收机制。畅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途径。

  (十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融通创新,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支持产学研融通创新的机制,搭建科技创新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参加国内外展览等科技创新活动,对创新联合体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在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行业标准制订以及应用场景拓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赋能成果转化与开放应用

  (十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实施并主导成果转化。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资产单列管理改革,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推动科创平台市场化转型,探索“投管分离”等多元化运营模式,鼓励设立以成果转化为核心功能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促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

  (十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科技孵化载体集群建设。积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全链条孵化育成服务。支持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等多元主体建设科技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十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和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成长为强链固链的“链主”企业,布局建设具有公共属性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投资、多元支持的建设和运营路径。

  (十七)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开放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建有全球研发中心的龙头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采取大企业内部创业和构建企业生态圈等方式,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资源共享、创新协作和系统集成。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中,对创新产品落实首购、订购等政策,按规定给予支持。

  六、优化创新生态与监督保障

  (十八)抢抓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战略机遇,深度融入G60科创走廊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长三角高校院所共建跨区域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联盟和协同攻关体系,持续深化功能互补、科产联动、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推动跨区域人才互认、科研成果互认。积极参与G60科创走廊转化基金等跨区域基金设立与运作,助力科技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效应,加快集聚全球高端人才,推动更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

  (十九)推动人工智能与企业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在智能生产、智能检测、故障分析、人机协作、数字孪生等领域开发应用行业垂直模型,打造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和标志性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建设开源语料库和高质量数据集,推动公共数据依法合规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研发设计、中试验证、工艺优化等创新环节,开发人工智能创新产品。高水平建设算力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普惠易用的智算服务。

  (二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支持在嘉高校围绕产业需求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持续深化现代产业学院和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支持“科技副总”“产业教授”双向流动共享,推动高层次人才在校(院)企之间有序流动。推行人才评价“企业认定、政府认账”机制,扩大企业人才自主认定权限。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更大力度授权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

  (二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嘉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展。嘉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当提高专利预审能力,指导企业用好专利审查“绿色通道”,提升专利授权效率。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标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创新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决策、组织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坚持“市委统揽、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推动智造创新强市建设的整体合力。市人民政府要强化顶层设计,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常态化推进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工作统筹。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完善人才、土地、科技、产业、招商、金融等政策,落实土地、资金、用能等要素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决定在本区域内有效实施。

  (二十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设智造创新强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十五)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目标导向,紧扣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组织集体视察等方式持续开展监督,推动本决定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尽责、献计出力,引导和带动全市人民支持参与智造创新强市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