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必
最近,陈女士在网上购物与商家发生纠纷,便发表多条负面评价,被桐乡法院判决赔偿商家600元;前不久,租客王某因押金结算与出租户赵某闹得不愉快,便在微信上吐槽,海宁法院驳回了赵某要求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两个案情相似、结果相反的判决,恰好为人人都爱吐槽的网络时代划出了两条清晰的线:一条是消费者吐槽的权利边界,一条是经营者对差评的容忍限度。
先看陈女士一案。她评价所购衣物“质感超差”“到处漏皮”,是基于个人消费体验的主观感受,即便言辞有些激烈,按照法律规定,商家也应当予以包容。问题出在她越过了吐槽的合理边界,从个人体验的差评,升级为“这家是惯犯”“多个姐妹被坑骗”的不实指控,这种表述是对商家经营模式和商业信誉的否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惯犯”“坑骗”等带有强烈贬义的词汇,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法院判决600元赔偿,数额不多,但意义不小:它不是要堵住消费者吐槽的嘴,而是明确告知所有人,吐槽一旦脱离了事实,从个人感受变成虚假叙事,从合理批评变成恶意诋毁,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反观王某吐槽赵某一案。王某仅在微信上向两位同事表示“赵某不靠谱,别租他的房子”,既没有捏造虚假事实,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词汇,更没有在公共平台大范围传播。这一行为本质上是消费者基于自身交易经历,向身边熟人作出的消费警示。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传递出一个重要的司法态度:从事房屋出租的经营主体,既然选择面向公众提供服务,就必须对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不能动辄以名誉侵权为由,试图用诉讼的方式堵住消费者的嘴。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把自己的消费遭遇告诉身边的朋友,这种口口相传的评价,是市场自发形成的最基础的信用筛选机制。如果连这种程度的吐槽都被认定为侵权,那么消费监督将不复存在。
这两起判决合在一起,道出了一个朴素的法治逻辑:消费者吐槽的边界,建立在不捏造、不夸大、不诽谤的事实基础之上;而商家容忍的限度,则划定在基于真实体验、未恶意扩散的合理评价范围之内。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网络上存在两种极端的错误认知:一种认为“吐槽自由”,只要自己觉得有理,就可以给对方扣帽子、打棍子,哪怕在公共平台广泛传播也毫无顾忌,把“吐槽自由”当成了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另一种则认为“经营者的名誉不容触碰”,只要消费者给出差评,哪怕是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感受,也要坚决起诉索赔,试图用司法手段威慑所有敢于提出批评的消费者。这两种认知,本质上是对批评权与名誉权的双重误解。
今天我们身处“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购之后给差评、消费之后吐槽早已司空见惯。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给差评的权利、吐槽的自由一直都是有边界的。你可以基于真实体验说商品质量差,却不能凭空捏造商家是欺诈惯犯;你可以和朋友吐槽房东不靠谱,却不能跑到公共平台胡说对方诈骗钱财。而对于广大经营者来说,也应当意识到,名誉权不是用来屏蔽不同意见的防火墙,虚心接纳消费者真实的负面评价,反而是提升服务质量、赢得市场信任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