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徐 鑫
本报讯 最近正值618大促期间,线上消费迎来高峰。但有不少消费者收到不合心意的商品后,习惯在店铺评论区吐槽、给出差评。很多人不知道,一旦发言“越界”,单纯的消费吐槽就可能演变为侵害商家名誉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日前,陈女士在某电商店铺下单两件同款皮草外套,两次售后退货均与商家产生纠纷。第一笔订单,陈女士以个人不喜欢为由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却反复更改取件时间,直至签收14天后才寄出衣物;商家收货时发现衣服防盗扣、配饰挂件全部丢失,依规拒收货品。第二笔订单,她签收17天后以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退换,商家核验时发现衣物防盗扣被私自更换,判定退回商品并非本店原售出货品,再次拒绝退货。
连续两次退货申请被商家驳回后,陈女士在商品评价、追加评论以及“问大家”板块发布多条负面言论。其中“质感超差”“到处漏皮”属于针对衣物本身的主观体验评价,但文中夹杂大量夸大、不实表述,比如声称“原来这家是惯犯了!好几个姐妹都遭遇了!”“××平台上已经多个姐妹被这样坑骗了”,频繁使用“惯犯”“坑骗”等带有强烈贬义、定性指责的词汇。
店铺经营者认为,陈女士捏造群体性受骗的虚假言论,恶意诋毁店铺口碑,直接造成店铺客流量、商品销量大幅下滑,便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桐乡法院,索要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对商品享有评价权,商家对消费者基于真实个人体验发表的差评负有一定容忍义务。本案中,被告就质量问题的评价如“质感超差”“到处漏皮”等,系被告个人对服装质量作出的评价,虽有如“姐妹们快跑”等情绪性词汇,但未有贬损表述,原告作为互联网商家应当允许消费者作出带有主观性、个人性的评价。
但被告在评论中将其个人感受扩大化为群体性事件,如“原来这家是惯犯了!好几个姐妹都遭遇了!”“××平台上已经多个姐妹被这样坑骗了”,被告在未能举证上述集体退货被拒属实的情况下,其夸大不实表述存在误导性、扩大了负面评价的影响,“惯犯”“坑骗”等词汇亦有一定人格贬损性,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针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法院综合考量被告评论内容、过错等,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有权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对商品质量、商家服务等发表评价,包括给予差评。这种评价权受法律保护,商家对此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尤其是消费者在主观感受基础上作出的负面评价,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然而,评价权并非没有边界。消费者在发表评论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理性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不实信息,更不得使用侮辱性或贬损性语言攻击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