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 枫 通讯员 李 畅
本报讯 近日,随着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审结,6万余元医保统筹基金也顺利回款——无须另行启动追偿程序,医保基金随着判决同步返还,回款有了法律保障。这一变化,得益于嘉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秀洲分中心的一次创新探索:在案件尚处于诉讼阶段时,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入场”,将医保基金的追偿诉求写入法院判决主文。
过去,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追偿走的是“两段式”路径:先等官司打完、赔偿到位,再由医保部门另行追偿——通知当事人、解释政策、协商退款,少则数月,多则逾年,且常常遭遇各种阻力。
这一次,嘉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秀洲分中心在得知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立案后,主动向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期在本案裁判中一并处理医保基金返还事宜。法院支持了这一申请。嘉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秀洲分中心随即提交书面参诉意见,在庭审阶段即清晰阐明“这笔医保基金应由谁返还”的法律立场。
“与其等判决生效再去追,不如在庭审阶段就把立场讲清楚。”嘉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秀洲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探索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将追偿关口从判决之后前移至诉讼之中。
医保基金是所有参保人共同缴纳的,不是私人账户,更不是可以重复报销的“福利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一笔医疗费本应由肇事方或过错方赔偿,医保可以先行垫付,但垫付的部分事后须依法返还——参保人不能既获得第三人的赔偿,又保留医保报销的部分,两头得利。
本案中,经法院审理认定,相关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计算,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6万余元,属于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嘉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秀洲分中心对此享有追偿权。
嘉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秀洲分中心向法院明确提出:将该笔资金的返还问题一并写入判决主文——如果被告需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其中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应当直接划回医保基金专用账户,不再绕经当事人。
今年4月初,秀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上述诉求获得支持。判决生效后,6万余元医保统筹基金很快回款,整个追偿过程未再走额外程序。
这次追偿之所以能走通,医保部门主动“入场”是一方面,法院愿意“接招”同样关键——将医保经办机构列为诉讼当事人,并在判决中一并处理基金返还,这本身就是司法与医保协同的重要信号。
嘉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秀洲分中心表示,接下来将以此次尝试为基础,持续推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作衔接,力争让医保追偿更普遍地纳入相关案件一并处理,从个案探索走向常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