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基数下限
日期:03-02
■记者 沈 婷 通讯员 沈 晏
本报讯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告,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下限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将按照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即不得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2430元,较此前的下限标准上调170元。
通告明确,新规发布后,新办理缴存登记及办理转移的缴存人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430元;已办理缴存登记且月缴存基数低于2430元的缴存人,于202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调整至不低于2430元。此次调整仅涉及基数下限,月缴存基数上限保持不变。
用人单位需按照新的标准为符合条件的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也可以关注自己的缴存情况,确保合法权益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