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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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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二手盲盒“拍下不退不换”?

日期: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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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党报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嘉法宣

  

  本报讯 随着盲盒经济持续升温,二手平台上已拆封盲盒的交易愈发普遍。这类已拆封的确定款盲盒,让消费者无须承担产品随机性的“赌运”风险,可直接挑选心仪款式,因此受到不少潮玩爱好者的追捧。但繁荣的交易背后,相关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部分卖家以“拍下不退不换”为固定理由拒绝退款,让众多买家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近日,秀洲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二手平台已拆盲盒交易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女士在某二手平台上购买了三款经拆盒确认的潮玩盲盒,共花费314元。付款两分钟后,张女士发现自己拍错了商品,连忙联系商家退款,“拍错了,我申请退款!”“不行,乱拍不退!”卖家拒绝了张女士的退款申请,并强制发出了商品。

  “这不是强买强卖嘛!”最终,张女士只好拒收快递,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办案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卖家在二手平台销售已拆封盲盒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经营活动?案涉交易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家在店铺主页标注的“拍下不退不换”声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作为拒绝退货退款的依据?

  秀洲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卖家的二手平台主页显示,可售盲盒现货达2000余个,累计成交订单超400单,销售数量与交易规模,已远超普通用户转让个人闲置物品的合理范畴。售卖行为具备高频次、持续性、营利性的典型经营者特征,并非个人闲置处置行为。同时,卖家销售的均为已拆封、款式确定的盲盒,消费者下单前即可明确知晓商品外观与款式,不具备传统盲盒“随机抽取、未知款式”的核心经营属性,因此案涉交易应认定为一般商品网络经营行为。

  针对卖家主张的“拍下不退不换”条款,法院认为,该内容是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交易订立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自身的售后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退货、退款等法定权利,违背公平原则,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卖家拒绝履约的依据。

  法院认定原告张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享受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卖家向原告张女士返还货款3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司法实践中,因传统盲盒具备随机未知的特殊属性,常被认定为“不宜退货商品”,从而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但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是款式、外观完全确定的已拆盲盒,商品属性与普通标准化商品并无二致,因此应当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定规则。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二手平台选购商品时,应仔细甄别卖家资质,重点查看商品库存、交易规模、成交订单量等信息,清晰区分个人闲置转让与商业经营行为,避免陷入消费陷阱。若发生消费争议,应第一时间与卖家沟通协商,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订单信息、商品凭证等关键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以“个人闲置”为幌子,规避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与售后义务,在售前如实、全面告知商品信息与退换货规则,诚信经营,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