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订立的遗嘱为啥法院判无效?
日期:01-19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人产生了订立遗嘱,让遗产以自己认可的方式分配的想法,但有些情况下遗嘱也有可能无效!不久前,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大爷(化名)共育有7个子女,老二不幸于1997年离世。2012年,因林大爷年事已高,其余兄弟姐妹6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一份调解协议书,载明林大爷由子女6人共同赡养,所需医疗、护工费用由6人共同承担。因老四的名字登记在林大爷的户口及房卡中,遂约定今后如遇房屋拆迁,老四得50%,剩余50%由6子女平分。
2016年,林大爷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分得一套拆迁安置房。2022年,林大爷去世。令人意外的是,其余5子女欲依据此前的协议书分割林大爷的遗产时,却被老四拒绝了。随后,几个子女将老四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老四提交了一份打印遗嘱,辩称林大爷早在2013年就已经订立了遗嘱,载明案涉房屋另50%的产权归其享有,该遗嘱已邀请了见证人见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大爷于2013年所立见证遗嘱是否有效。承办法官从见证人处调取的视频资料显示,见证人就遗产处置事宜向林大爷核实情况时,林大爷明确表示“谁养我房子给谁”“6个人一起养就6个人分”。
法院认为,该表述意味着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均有权分得遗产。但四子提交的案涉打印遗嘱中,并未体现上述前提条件,仅载明“这些财产在我故世后都归四子所有”,未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林大爷对其去世后个人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从签订遗嘱到去世前,林大爷由老六和老七照顾,无法认定老四已经履行了林大爷所提出的单独取得财产份额的条件。综上,法院对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
在遗嘱被认定无效后,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林大爷的遗产。因老大放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不动产归老四所有,林大爷50%的份额按照遗产划分,老四需补偿其余兄弟姐妹各5.8万余元,去世子女的份额由孙辈代位继承。
一审判决后,老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