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质期内霉变引纠纷 超市厂家共同担责
日期:12-08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在超市买的食品明明还在保质期内,却已经发黑、发霉了,消费者不慎吃下霉变食物后,出现肠胃不适症状,该找谁要求赔偿?近日,南湖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胡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老婆饼,食用第一个时并未察觉异常,吃第二个时却感到有明显的苦味和辣味,仔细查看后发现饼体已出现发黑、发霉的情况。他立即检查包装,发现产品尚在保质期内。
食用后,胡某出现腹痛、恶心等不适症状,遂前往医院就诊。对此,他感到既气愤又困惑:“明明还在保质期内,怎么会发霉?”胡某联系超市进行沟通,超市表示需将问题反馈给生产厂家(某食品公司)处理。因多次协商未果,胡某将超市与食品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超市辩称,老婆饼变质是因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防腐剂,超市对此并不知情。同时,超市提出胡某的医疗费用不大,并未构成“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本案中,案涉老婆饼已发黑、发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超市和食品公司应赔偿胡某损失。
关于惩罚性赔偿,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进货查验、妥善贮存、定期检查等义务,但本案中,超市未对销售的商品定期巡视检查并清理下架,在老婆饼已发黑、发霉的情况下仍继续出售,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公司作为案涉老婆饼的生产者,依法应对其生产的老婆饼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故胡某请求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和食品公司共同赔偿胡某医疗费500余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