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针对工伤保险实践中的认定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细化,明确上下班途中、居家办公等多种场景的工伤认定规则,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更清晰的权益保障依据。
近年来,劳动业态、劳动场景、劳动关系越来越多元、复杂,与认定工伤密切相关的“三工”要素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既有的工伤认定规则和标准已经难以适应工伤保护的需求。人社部出台上述《意见(三)》,进一步细化了工伤认定规则和标准,回应了社会关切,顺应了“三工”要素的新变化,更加契合劳动者工伤权益保护的新需求。
《意见(三)》对“三工”要素进行了贴合实际的细化,减少了争议空间。比如,明确“工作场所”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为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发生事故认定工伤提供了更充足的依据。“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成为一种“工作原因”,可以有效保护那些因工作时间吃饭、如厕等生理需求而受伤的劳动者,更显人性化。
居家办公的现象日益普遍,但劳动者在家工作受伤是否算工伤,一直存在争议。《意见(三)》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同时,也划清了认定边界——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这一规定既给居家办公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又可防止工伤认定无限扩大,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意见(三)》给出了合理判定标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规定回应了社会关注的“隐形加班”问题,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视。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意见(三)》提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这既考虑了劳动者上下班的实际情况,又可防止对“上下班途中”条款的滥用,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意见(三)》织密了工伤保障网,有助于提升工伤认定的规范性、准确性、可操作性。用务实的规则呵护劳动者工伤权益,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彰显了社会的温度,能让劳动者拥有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