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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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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朋友圈的自由度与家门口的边界感

日期: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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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要闻·评论       上一篇    下一篇

  ■俞 尘

  

  平湖的周某与王某在KTV发生冲突,经派出所民警调解,王某赔偿周某3000元。事后,王某为泄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周某的照片和手机号,因此被周某诉至法院。平湖法院判决,王某在朋友圈以公开方式向周某道歉,并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支付周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

  桐乡的李某与沈某是门对门的邻居,李某在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还安装了附带电子猫眼的智能门锁,沈某认为该摄像头和电子猫眼能拍摄记录其一家的出入情况,侵犯了其隐私权。因协商未果,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桐乡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家门口的监控摄像头,而对于沈某要求拆除电子猫眼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

  两起民间纠纷,都不是大事,谁都不服谁,最后闹到了法院。这样也好,“遇事找法”是理智的选择,而法院的判决经媒体报道后,也相当于做了很好的普法宣传。都说苏浙沪的人们有着很强的边界感,这两件事都涉及权利的边界问题,不妨放在一起说道说道。

  微信朋友圈往往被认为是个人的“一亩三分地”,在朋友圈表达一下不满情绪,不可以吗?当然可以,但要注意分寸、把握好边界。照片和手机号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受法律保护,擅自将其公布出来,这就明显越界了,也就是侵权了、违法了。何况王某还暗示他人从事不正当职业,无凭无据的,就涉嫌构成名誉侵权。王某为此付出了3000元的代价,不知道他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微信朋友圈虽然形式上属于私人空间,但其信息传播具有诸多不确定性。朋友圈里未必都是朋友,有些所谓“好友”其实是陌生人,在朋友圈里发布信息,很可能被扩散到朋友圈之外,并通过多次转发大范围传播。因此,朋友圈具有一定的公共空间属性,而不是个人的“一亩三分地”,当然更不是什么“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论——表达不满情绪是个人自由,但不侵权、不违法则是自由的必要限度。

  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看似也是个人自由和正当权利,如果你住的是大别墅,完全没有问题。但当你的家门口正对着别人的家门口,摄像头完整记录着别人的出入情况,这就有问题了。别人的出入情况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个人隐私,而家门口的空间也具有一定的公共空间属性,因为那块“公摊面积”既属于你,也属于邻居,不是你个人的“一亩三分地”。虽然大多数人安装摄像头并无监控邻居的故意,但邻居有理由认为这侵犯了其隐私权。

  监控摄像头具有存储功能,可以事后细细查看;电子猫眼没有存储功能,与普通猫眼区别不大,所以法院判决时予以区别对待。因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邻里纠纷越来越多,避免此类纠纷没有其他好办法,唯有“好商好量”才能化解干戈,比如安装前充分表达善意以征得邻居同意,比如大家商量好都不装或者都装上。总之,不要让小小的摄像头破坏了邻里关系。

  我们常说自由的限度、权利的边界,就是指当你享受自由、行使权利时,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这种边界感,不仅适用于社会治理的宏大叙事,也适用于发朋友圈、装摄像头之类的生活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