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不等于无责,好意未必成就好事
日期:10-21
■久 云
10月20日,读嘉新闻客户端报道了两起“好心办坏事”的案例,读来令人深思和警醒。
一起是,小徐与小鲁是共同到海盐打工的同乡,小徐经常无偿搭乘小鲁的电动自行车上下班,不料去年9月的一天发生事故,导致小徐受伤,医疗费花了数万元。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徐将小鲁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海盐法院最终酌定,适当减轻小鲁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徐各项损失6万余元。另一起是,学员小美在健身时将一枚价值2万多元的戒指交给教练小张临时保管,健身后两人都忘记了此事,第二天想起来寻找,已经找不到那枚戒指,小美要求小张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南湖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小张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美13348.8元。
小徐和小鲁既是同乡又是同事,平时就像是哥们儿,却因一起交通事故“反目成仇”;小张是小美的私教,平时关系很好,却因一枚戒指“撕破脸皮”。两起事件都是对人性的考验,其结局也都令人遗憾。
类似的事情在生活中时常发生,没出事时你好我好,一旦出了事,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拿小徐小鲁这件事来说,各地都有类似的案例,无论是搭乘电动自行车还是搭乘私家汽车发生事故,一旦闹上法庭,判决结果都大致相同,而公众则始终站在车主这边,同情他“好心没好报”,进而指责无偿搭乘者“没良心”“恩将仇报”“怎么好意思告人家”。
事实上,法院完全是依法作出裁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在上述案件中,小鲁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发生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他(他驾驶的车辆不慎撞上路边护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小鲁是免费搭载小徐,属于“好意同乘”,故法院减轻了他的赔偿责任。
应该说,法律条文已经考虑到了“无偿”和“好意”的因素,故而规定减轻赔偿责任,但减轻到什么程度,则无细致规定,因为每个交通事故的缘由、细节、结果不同,无法一概而论。公众大多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力挺车主、指责搭乘者,但情理与法理有时并不一致,搭乘者的人身遭受损害,必须有人担责,这是基本的法理。试想,如果法律规定“好意同乘”导致搭乘者伤亡,车主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就真的合情合理吗?
小美小张的事也是如此。小张替小美无偿保管戒指,是出于好心,但他未妥善保管,对戒指丢失负有责任,鉴于他的好意,故法院判决他承担60%的责任。如果无偿、好意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遭受财产损失的小美自认倒霉,显然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无偿不等于无责,好意未必成就好事,这是两起案件给我们的最重要启示。情与理、情与法的冲突总是难免,“好心办坏事”的现象也不鲜见,在生活中,我们要讲情讲理,让世界充满温情,但脑子里要时刻多一根法律的弦,做到知法守法,确保自己的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主动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