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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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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夫妻可互查财产是有益的探索

日期: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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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传艳

  

  近日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一规定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婚姻应以信任为基础,一方暗自查询对方名下的房产、车辆,可能会引发夫妻矛盾,甚至动摇夫妻信任的根基。这种担忧看似有理,却忽视了婚姻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困境。夫妻信任十分重要,而信任不能建立在假设和盲目相信之上,若一方长期以信任为名拒绝公开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另一方就可能陷入“被动信任”的困境。何况,该规定只是赋予了夫妻互查财产的权利,用不用该项权利则完全取决于个人。

  现实中,夫妻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难以知情的情况并不鲜见。以广州市为例,近年来已有多起案例显示,夫妻之间经济弱势方通过合法查询发现了对方隐匿的房产或车辆,进而在离婚诉讼中维护了自身权益。随着社会发展,这类现象只会越来越多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实现平等处理权的前提,显然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拥有知情权,若无知情权,平等处理权就无法实现。夫妻可互查财产是保障双方知情权的有效途径,查询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而是行使正当权利,所以该规定明确,查询无须对方同意,持有效证件即可现场办结,程序便捷高效。并且,查询结果可直接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证明,如此就能缩短司法取证过程,节约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当夫妻双方都知道对方可以合法查询自己的财产时,主动坦诚告诉对方就会成为理性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在广东省之前,已有一些地方立法规定夫妻可互查财产,而且查询范围不限于房产和车辆。如《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向工商行政、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询并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这些地方出台的规定,既是对婚姻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也是为进一步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作出的有益探索。当然,夫妻互查财产只是保底措施,不应该作为日常手段,更不能当作“万能钥匙”,不宜过度依赖。须知,幸福的婚姻最终应建立在相互尊重、坦诚相待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