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法院一案例入选省高院典型案例
日期:09-24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日前,浙江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十个典型案例,南湖区法院有一个案例入选。
这起案例的价值究竟体现在哪里?为何能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曹某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曹某某向某信托公司借款48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年利率9.2%。同时,曹某某(投保人)就某信托公司(被保险人)出借的上述款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42.24万元,月保险费率为0.64%。
之后,某信托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曹某某发放48万元借款,但曹某某却从2022年8月29日起,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某保险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信托公司理赔25.4369万元。此后,作为投保人的曹某某始终未偿还理赔款及未付保费。于是,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曹某某立即支付代偿款、逾期保险费、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
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并与被保险人某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同合法有效。但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与曹某某约定的每日0.04%(年化14.4%)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显然与其主营业务或因代偿所受损失不相符,且曹某某不仅需承担某信托公司年利率9.2%的借款利息,还需支付保险公司7.68%的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在发生违约事实后,还需支付年利率14.4%的违约金,综合以上各项费用,曹某某整体用资成本过高。
故南湖区法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而合同中也未明确其他合法费用包含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故该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在企业的经营中,贷款融资十分常见,而保证保险因为具有良好的主体信用背书,在增强贷款信用、便利企业融资、分散违约风险等方面发挥着有力作用,引导保证保险合法规范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通过收取保费覆盖理赔风险的情况下,另行主张高额违约金,实质是叠加额外风险溢价,导致曹某某债务负担远超合理范畴。
南湖区法院结合金融机构主营业务特性及风险对价平衡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既维护了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合法权利,又通过司法裁判遏制了融资环节的成本叠加乱象,为保证保险的合理合法运行树立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