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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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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竞业限制新规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日期: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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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政协之窗·评论       上一篇    下一篇

  ■陈广江

  

  近年来,一些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甚至“全员覆盖”,有的企业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有的企业约定低补偿金、高违约金等“霸王条款”,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职业发展。近日,人社部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给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立规矩。

  新规回应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乱象,给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出了更清晰的边界,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制度是好制度,但在实践中出现了扭曲和异化倾向:不少企业滥用竞业限制,不论岗位、不论级别,统统列入竞业限制范围,甚至出现“全员竞业”的极端案例,连保洁、保安、厨师也被竞业限制;还有一些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用“天价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再就业的区域和行业。这些做法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也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此次发布的《指引》正本清源,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应严格限定于高管、高技及其他确需保密的人员,不能任意扩大。其中强调,普通员工掌握的行业通用知识、一般经营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这一点至关重要,可从源头上遏制一些企业“滥用保密条款”的行为,让竞业限制回归其立法本意——保护企业核心秘密,而非限制人才正常流动。

  除了规范适用对象,《指引》还聚焦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合理约定。新规提出了补偿金的“参考标准”,明确月补偿一般不低于离职前平均工资的30%,限制期限超一年的建议不低于50%,并严禁企业以工资中包含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在违约金方面,要求其金额应与实际可能造成的损失相称,通常不超过补偿总额的5倍。这些细化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可有效防止一些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逼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条款。

  对企业来说,新规不是束缚,而是引导。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既能够保护企业核心利益,又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而言,明确的规则意味着更强的就业安全感和更公平的职场环境,他们不必再为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担忧,可以更放心地流动和择业。

  健康的市场环境离不开人才的有序流动。竞业限制的本质,是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人社部此次新规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新规既为企业提供了操作指南,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促进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