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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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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心赡养公婆 可否分得抚恤金?

日期: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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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丈夫去世后,丧偶儿媳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主张分配老人的抚恤金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南湖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老伯夫妻俩育有3个子女,分别为张甲、张乙和张丙。2008年,张甲不幸去世。此后,妻子小丽并未改嫁,依旧与张老伯夫妻往来。2021年、2022年,张老伯夫妻相继离世,张丙将张乙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抚恤金,小丽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

  庭审中,小丽提交证据,证明在两位老人生病住院直至去世期间,自己尽心尽力伺候老人,全程陪护照顾。医院涉及的家属告知、家属陪护、知情同意书等材料,部分由小丽签署。另外,小丽与张乙还协商为老人请了护工,护工也可证明小丽一直在陪护老人。小丽认为,自己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可以分配老人的抚恤金。

  经法院查明,在张老伯夫妻俩住院期间,确由小丽长期陪护照顾,部分需要家属、监护人签字的材料也由其签署。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基于国家规定给予家属的物质补偿及精神安慰,在分割抚恤金时,可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并更多地考虑与死者的关系和生活状况,且注重鼓励互助互爱,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本案中,第三人小丽在其丈夫张甲去世后,在对公婆无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仍给予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对公婆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也减轻了张乙、张丙的负担,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应当分得适当的抚恤金。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张乙、张丙各分得40%的抚恤金,第三人小丽分得20%的抚恤金。

  判决后,张丙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