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辉
科技创新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科创金融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关键力量。2010年以来,嘉兴市实现了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浙江省唯一省级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全国首个跨省域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三级跃升,在长三角科创金融一体化实践中形成了制度创新的“嘉兴样本”。2025年颁布实施的《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科创金融专项法规,虽然只有22条,却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制性立法,标志着嘉兴金融改革实现了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创新的跨越,通过立法固化改革成果,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为破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一、科技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逻辑: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突破口
在全球科技创新面临技术范式、产业链与要素配置“三重重构”的背景下,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亟需科技金融体系的深度支撑。科技金融作为创新经济体的核心引擎,其突破关键在于打通技术资本化、创新资本转化与企业家资本化的制度约束,释放三大“资本红利”。历史经验表明,技术革命往往伴随金融供给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当前,国家正鼓励地方通过立法先行等差异化探索,构建“广覆盖、全周期、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着力破除传统金融的“抵押依赖”桎梏,畅通“科技—产业—金融”的高水平循环。在这一背景下,嘉兴率先出台全国首部科创金融专项立法,为构建新质生产力时代的金融基础设施提供了制度化的破题路径。
二、法律供给不足:科创金融高风险特性的制度性困境
科创金融作为科技金融的高阶形态,其核心使命是通过风险适配的金融工具(如天使投资、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撑原创性技术突破与硬科技研发,推动“从0到1”的创新跃迁。然而,科创金融的高风险特性与当前制度保障的缺位形成尖锐矛盾,严重制约其发展效能。
一方面,科创金融服务的前沿科技企业对金融服务提出极高要求。(一)动态适配需求:技术迭代加速导致企业融资需求高度不确定,要求金融工具具备快速响应能力;(二)服务复合化:从初创期的风险投资到成熟期的并购融资,需覆盖全周期、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三)技术嵌入性:金融机构需深度理解技术逻辑,将大数据、AI等技术融入风险评估与产品设计;(四)风险管理复杂性:需应对技术失败、市场验证、政策变动等多维风险,远超传统金融风控框架。
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一)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对科创失败宽容度不足,缺乏政府与市场协同的风险缓释工具;(二)激励机制不足: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无法有效激发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三)产权保护薄弱: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及交易缺乏标准化法律指引;(四)监管刚性过强:对科创金融创新工具(如可转债、概念验证基金)的合规边界模糊,抑制市场活力。这种“高需求”与“低保障”的结构性错配,导致金融资源难以有效支撑科技创新,亟需通过制度破冰重构法律供给体系。
三、风险共担与激励相容:嘉兴立法中的核心机制创新
条例以立法形式刚性划定政府在科创金融发展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履行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同时通过市场化工具引导金融资源精准配置,形成“法定责任+市场引导”的双轮驱动机制。
(一)赋予政府科创金融改革的法定职责与制度保障
一是法定职责明确化。固化政府在科创金融发展中的引导责任,明确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和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能和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的法定框架。
二是改革授权制度化。授权各级政府开展区域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赋予监管创新和产品创新的合法性保障,为金融创新试点提供法律依据和风险容错空间。
三是政策工具法治化。将财政补贴、风险补偿与分担、奖励激励等支持措施纳入法律规范,明确政府引导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法定要求。建立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的法定评价考核标准,重点将科创金融促进政策实施成效、中长期资金供给落实情况等纳入考核体系,确保政策工具运用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四是制度保障长效化。推动评价机制创新,从单一项目盈亏和年度财务指标考核,转向基金整体运营效能的综合评估,建立以“尽职合规、风险包容”为核心的制度框架,系统破解传统政策短期化、碎片化问题,强化对“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政策支持。
(二)明确科创金融法律定位并构建市场化服务机制
一是服务范围法定化。在法律层面确立科创金融的法定概念,明确其作为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新金融工具与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生命周期支持的专项金融业态。重点强化对科创企业早期发展的金融支持,突出“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导向,推动金融服务向研发端和成果转化前端延伸,覆盖种子期、初创期等关键成长阶段。
二是支持措施体系化。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四投一导”协同机制(政府投资精准引导、金融机构投贷联动、企业主体持续投入、社会资本多元参与+配套政策支持),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业转化”的全链条服务生态。同步完善科技保险、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供应链金融等创新工具规范发展,实现科创金融服务能级提升。
三是功能定位差异化。在法律层面明确科创类引导基金的价值导向,通过市场化运作与适度让利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市场失灵领域(如早期科创项目、硬科技等)。这一机制设计既可将政府的区域产业规划有效传导至市场,又能改变市场化资本过度集中于成熟期项目的现状,同时,通过建立科学的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既能保障市场化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实现政策目标与市场规律的有效平衡。
四是风控体系精准化。明确政府部门严格落实金融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通过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重点围绕信用良好的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通过订单融资、应收账款等融资方式将金融供应链精准延伸到上下游科创企业,既解决了科创企业融资难题,又确保了金融安全,充分体现了“风险可控、服务有效”的立法智慧。
四、制度筑基与创新引领:条例框架下的科创金融改革路径
条例创新构建“风险共担+激励相容+长期考核”三维协同机制,通过框架式立法实现多重制度突破:一是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尽职免责制度,配套市场化激励工具,构建风险共担新范式;二是创新长期综合考核体系,形成可持续发展制度保障;三是在支持硬科技发展的统一目标下,预留差异化探索空间。这一立法设计既破解了当前“投早投小”的实践难题,又通过实施推进配套要求的方式,为各地区各部门未来改革预留了制度接口。条例实施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应立足实际,重点在以下方面深化探索:建立区域特色实施细则、提高信用风险评价能力、创新风险补偿方式、优化考核评价指标和信用融资的科技解法,通过制度创新持续优化科创金融生态,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嘉兴南湖学院现代金融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