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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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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暗指”引纷争,法院判赔5万元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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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党报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童 法

  

  本报讯 商品卖得火,隔壁直播间却“拆台”,都说商场如战场,同行“不讲武德”怎么办?

  前几天,桐乡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网络直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B先生”(代称)品牌作为专注互联网销售的男装品牌,为提升知名度聘请多位明星代言,在服装界小有名气,销量和口碑都较为稳定。而与之产生纠纷的某服饰商行,主要业务是男装直播销售。

  “B先生”品牌工作人员发现,该服饰商行直播间主播销售话术暗藏玄机。主播在直播中反复提及“与隔壁直播间358、388元的同款同品质”“隔壁卖358元,我们只卖178元”“品牌都有明星代言,有溢价,我们是源头工厂,出厂价直接给到您手里”,虽未直接提及“B先生”品牌名称,但所售毛衫款式与“B先生”的极为相似,再配合这些“同款同品质”的宣传话术,存在攀附“B先生”品牌商誉的嫌疑,且涉嫌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用的面料、版型都精挑细选,还请了代言人提升知名度,结果他们直播间的一句‘同厂同款,少交智商税’,我们所有的努力就变成了‘被对比的背景板’。”“B先生”品牌与该服饰商行沟通协商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我就是开直播卖个货,也没有明确提到他们的品牌和名字,怎么就是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了,还要我赔这么多钱?”被告也有自己的理由。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服饰商行在直播中多次提到“某先生”“隔壁直播间同款”等词语,结合直播中商品价格、款式以及语境等因素,足以使消费者将其指向“B先生”品牌。并且,该服饰商行在无法证明自身商品与“B先生”商品品质相当、经营年限真实的情况下,反复宣扬“源头工厂”“品质一样”“贵是因为请明星代言”,已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B先生”的品牌商誉和竞争优势,还误导了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判断,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最终,法院判令该服饰商行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B先生”服饰公司5万元。

  法官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谓“商业诋毁”,其实质是通过贬低对手或基于不客观事实来抬高自己。商家进行评论、比较、自夸时必须基于事实,不可恶意影射、误导公众。在本案中,被告以为未明确提及品牌名称就能规避侵权责任,但结合直播内容中的价格、款式、明星代言等关键词,公众完全可以清晰对应到“B先生”品牌,属于“特定指向性明显”的指代行为,同样构成对特定品牌的贬损和误导。

  “影射性”“模糊性”表述并不能完全规避侵权风险,只要公众有可能识别出所指代对象,就可能构成侵权。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从业者须依法合规经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