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客
前不久,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治安管理处罚法又称“小刑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发展,治安违法记录“终身化”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封存治安违法记存,既是对“过罚相当”原则的深化实践,也体现了法律对改过自新者的宽容与信任,有助于违法者更好地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生活。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刑事领域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实施多年,而治安违法记录的无限制公开,使得轻微违法者在就业、受教育等领域容易遭遇歧视。一个简单的治安处罚,很可能成为个人档案中无法抹去的污点,在其人生关键节点产生负面影响。修订草案明确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对这种失衡状态的矫正,彰显了社会治理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从社会功能角度看,记录封存制度绝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为了构建更为精细的社会治理机制。处罚的本意在于教育警示而非彻底否定一个人,记录封存制度在确保处罚执行的同时,为行为人保留了重新开始的机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性死亡”,彰显了法治进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放眼全球法治发达国家,类似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已有成熟的实践,共同反映出当代法治文明的一个基本共识:法律既要有雷霆手段维护秩序,也要有人文关怀促进和谐。我国此次修法顺应这一趋势,既是对国际先进法治经验的借鉴,也是基于本土社会治理需求的创新,展现出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放态度和务实精神。
记录封存制度向社会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法律鼓励犯错者迷途知返,重新融入社会。同时,通过设置国家机关办案需要和“法定查询”双重例外条款,既保障了执法机关的必要知情权,又构建起公民隐私权的防护网。这种精细化的制度平衡,折射出立法者对权力边界与权利保护的清醒认知。
违法不是犯罪,对于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我们需要进一步转变认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包容心态。法治社会的进步不仅在于严明秩序,更在于对人性的尊重与救赎,设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恰是这种法治精神的生动诠释。这项改革既需要配套建立信息分级管理制度,也呼唤社会各界破除“违法即恶”的简单认知。当法律既保持惩戒的锐度又不失救赎的温度,我们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理想图景就更近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