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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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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大学毕业生,这份“避坑”指南请收好

日期: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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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又到一年毕业季,众多毕业生开始涌入招聘市场,直面就业竞争。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找工作“避坑”指南》,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就业法律知识,避免落入“招工”陷阱。

求职者小莫从某大学毕业后,在某招聘平台看到一则“朝九晚五、月入过万”的文员招聘信息,小莫十分心动。但出于谨慎,她通过“企查查”查询,却发现该企业未在工商登记系统中注册,小莫一阵后怕。在《找工作“避坑”指南》中,“严查用人单位资质”被列为首要提醒。

区法院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工作轻松、报酬丰厚的“工作”有很大的诈骗风险,建议大学毕业生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是“企查查”“天眼查”等App,核查用人单位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股东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行政处罚、司法风险、劳务纠纷等不良记录,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注册地址的方式,核查用人单位是不是空壳公司、皮包公司。

其次,求职者要警惕“试用期陷阱”。根据劳动法,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此外,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南湖区法院也曾遇到过劳动者因为企业未在试用期期间为其支付社保,愤而辞职并诉诸法院的情况。区法院明确表示,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不仅如此,劳动法对试用期工资也有明确规定: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分,导致日后产生劳动纠纷的情况也很常见。区法院提醒:求职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署合同,而且要弄清合同性质,避免因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保障更全面(社保、工伤、解雇保护等),但灵活性低。而劳务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灵活性强,适合短期、临时性合作。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了诸如可以随意解雇员工、免除公司责任、排除员工权益或限制员工辞职权等相关条款。区法院提醒,这些条款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如果求职者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缴纳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件以确保员工履行合同的,千万要提高警惕,如有需要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