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相撞案反转
给普法提了一个醒
日期:05-13
■李英锋
近日,山东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发争议。对此,李沧区人民法院通过央视《法治在线》回应称,此前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的表述不当。法院还提供了事发现场的视频,详细介绍了案发情节,并表示将认真吸取此次案例普法中的教训,进一步规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传质量。
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例因为法院普法偏差而成了公共事件,陷入了舆论旋涡,有些人甚至表示“不会走路了”。面对舆论质疑,李沧区人民法院通过央媒加以澄清并向公众道歉,展现了有错必改的态度和诚意。
通过事发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到,原告边走路边接听电话,然后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她与身后的被告还有一段距离,被告理应注意到原告的动态变化,并采取避让动作,但被告左右张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况,把原告撞倒在地,原告因此受伤。在之前的案例普法中,法官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显然与事实不符;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的表述,也于法无据——在民事法律领域,针对行人并不存在“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事实可知,在本案中,被告对碰撞的发生、对原告的受伤存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沧区人民法院的回应解开了公众心中的谜团。
普法工作是执法、司法工作的延伸。执法、司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普法工作也应当如此。执法、司法人员对案例的分析解读不能随性发挥、演绎,不能想当然地“讲故事”,不能背离事实和法律,而应保持客观性、规范性、严谨性,与执法、司法程序保持高度一致,全面精准呈现执法、司法程序的原貌,让公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这样,才能起到以案释法、以案明理的作用,充分释放法律对社会个体的教育和指引功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普法环节存在描述事实不准、表述不当等问题,就会削弱执法、司法工作的公信力,让社会个体对法律以及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理解出现偏差,甚至让一些人在面对案涉相关情形时不知所措。
因为普法描述事实不准、表述不当而招致社会质疑和批评,这是一次教训,给普法工作提了一个醒。任何形式的普法工作都应于法有据、于理相合、于实相符,这样才能经受住法律和事实的检验,才能向社会释放清晰的法律信号,产生更大的普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