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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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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病假 不滥权方能避免被侵权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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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志华

  劳动者有休病假的权利,但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员工周某以腰痛、只能卧床休息为由,向公司请了82天病假,但在病假期间,她却跨省参加演唱会、婚宴等。因长期“泡病假”,周某被公司辞退,随后向公司索赔。最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认为周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诚信、敬业原则,公司辞退周某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周某向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职工滥用病休权的事例屡见不鲜。比如,成都的张某在将近3个月时间内以各种理由请病假13次,实际上他是没病装病,被法院认定为请“霸王假”。再如,北京的李某以患抑郁症为由向单位请17个月的病假,其间他考上研究生并在高校持续就读,法院判其向单位返还薪酬近20万元。

  员工利用病假逃避工作责任,导致用人单位在管理上难以应对。以前很多单位都有医务室,有专门的医务人员来甄别病假的真伪,现在这样的单位已经很少了。医疗的专业性很强,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之间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导致用人单位往往无法判断哪些员工是真正患病需要休息,哪些员工是在借病假为自己谋取私利。既要确保生病员工享有病休权,又要避免有人“泡病假”,是用人单位普遍面临的难题。

  用人单位对员工病假粗放管理,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一些员工滥用病休权而对所有员工产生偏见,对病假申请的审核变得异常严格,影响了真正需要休假的员工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对病假管理较为宽松,又很容易让个别员工钻空子,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在病假管理上,用人单位需要建立更为细致和透明的制度,确保每名员工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同时有效减少滥用病休权的行为。为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病假申请流程,明确病假审批标准,甚至引入第三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员工病假申请的真实性。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之间也要加强信息沟通,对于员工在多家医疗机构频繁开病假条的情况,要通过快捷的信息沟通方式来加以识别。

  近年来,员工休病假难一直倍受舆论诟病,一些用人单位的请假流程十分繁琐,导致部分员工不得不放弃正当权益,甚至长期带病上班。被侵权和滥权是一体两面,两者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员工只有不滥用病休权,才能让用人单位以科学和理性的态度对待病假。也唯有如此,用人单位与员工才能真正建立起互信,进而让员工身体健康和用人单位权益均能得到更好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