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摄像头“禁区” 保护公民隐私权
日期:02-20
■李英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近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消费者忧宾馆、民宿等场所的偷拍行为久矣,对建立健全反偷拍机制的期待也日趋强烈。《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反偷拍法网”启动铺设,积极回应了民众的隐私保护需求。
民众的隐私保护痛点就是立法治理的重点。暗藏在宾馆、民宿等场所的偷拍摄像头,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威胁、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消费信心,不利于宾馆、民宿等行业的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了公共场所非维护公共安全必要不安装摄像头的原则,并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性食宿场所的客房或包间,以及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等敏感区域划为安装摄像头的“法律禁区”。同时,《条例》制定了相应的罚则,赋予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以及罚款的处罚权。
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只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设定了罚则,未对相关场所的摄像头非法安装行为进行明确规制,公安等部门的反偷拍治理手段有限。《条例》补上了法律短板,让公安等部门拥有了更多反偷拍法律武器,拥有了更丰富、更有力的反偷拍治理手段。
饭店、宾馆、民宿、公共浴室等场所是偷拍的重灾区,其经营者、管理者是反偷拍的关键责任人。依据《条例》,经营者、管理者如未履行反偷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如此,反偷拍法律机制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给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戴上了刚性的“责任笼头”,有利于倒逼他们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认领日常管理、检查、报告等责任。
《条例》的出台迈出了反偷拍法制建设的关键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安等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反偷拍法治氛围,建立对相关重点场所的常态长效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反偷拍治理能力,为消费者排除隐患和风险,赢得更大的隐私保护空间,营造更加安全、有序、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