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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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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房屋被冒名出售,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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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党报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南 轩

  

  本报讯 近日,居住在南湖区的李阿姨总算顺利拿回了自己的房子,她的房子此前究竟遭遇了什么?

  李阿姨和儿子朱某共有一套房子,产权各占50%。2018年,朱某瞒着家里人,私自联系中介,打算将名下的房屋出售。

  正巧有一位宋阿姨想买房,在中介的协助下看中了这套房子。双方立刻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合同签订时,朱某带了一名妇女,谎称其是自己的母亲,并且携带了母亲的身份证在合同上签字并捺印。合同签订后,宋阿姨向朱某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

  但没想到的是,签订合同后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朱某便去世了。在办理丧事时,李阿姨才得知房子被卖给了宋阿姨。

  李阿姨不同意卖掉房子,并表示没有继承到朱某的财产,不愿意协助宋阿姨办理过户手续或返还购房款。宋阿姨无奈将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阿姨、妻子王某、儿子小朱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点有两个,一个是宋阿姨要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予支持,另一个是宋阿姨要求三被告在继承朱某遗产范围内返还已付购房款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是否应予以支持。

  经法院查明,在宋阿姨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李阿姨的名字是他人冒名所签,李阿姨表示对房屋出售一事不知情且未曾委托他人代签。在李阿姨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宋阿姨根据与朱某达成的买卖合意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已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宋阿姨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与此同时,朱某找人冒名签字,直接造成宋阿姨无法实现购房目的,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宋阿姨主张除返还已付购房款50万元外,应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朱某已去世,依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三被告作为被继承人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未书面表示过放弃继承,理应在继承朱某遗产范围内清偿上述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宋阿姨与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解除,三被告在继承朱某所有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宋阿姨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损失。

  南湖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冒名”签约效力认定,法院往往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从被冒名人交易过程中是否进行过接洽、是否收取过房款、签约时是否到场等方面来推定其是否以实际行动对处分进行了追认,或者冒名人所持材料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如认定追认或表见代理成立,则买卖合同得以约束被冒名人。否则,购房人仅能追究实际签约之人的责任。

  法官也提醒购房人,应要求房屋各权利人皆亲自当面在合同上签字,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合法委托手续的受托人代为签字,可能涉及共同财产的,还应要求其权利人也签字或出具同意出售书,以避免可能因冒名签约、无权处分而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