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日期:01-09
■舒圣祥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提供了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工作导向和基本参照。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有潜力的超大规模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我国需要构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公平、高效的统一市场环境,以应对外部挑战、畅通国内大循环。
要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首先要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大魅力就在于统一,无差别的公平竞争是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素。在高质量发展语境下,公平竞争不仅是一个市场原则,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有利于打破市场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指引》的出台,有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壁垒,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在此前已经颁布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况下,《指引》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指引》的实施将有助于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提高市场效率,从而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有力的支持。
《指引》关注到各地资源禀赋的不同,并未要求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齐步走,而是从“要求做的”“禁止做的”“鼓励做的”三个维度,对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了方向性、框架性指导和阶段性工作要求。“要求做的”属于规定动作,是对各地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共同要求;“禁止做的”属于不可触碰的红线,如果触碰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鼓励做的”则属于自选动作,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
《指引》特别指出,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的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这是对近期引发舆论热议的“远洋捕捞”等不当执法行为的有力回应。该规定不仅再次明确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即作为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而非直接参与者或干预者,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行为的边界,以防止权力滥用,有助于营造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为经营主体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指引》强调,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本地区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更好地反映省域内不同地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成效。显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成效,将会纳入官员的政绩考核。期待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能够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