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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锦旗+1!

日期: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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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真的非常感谢你们为保护知识产权、为维护我们企业商誉所作的努力。”近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专程赶赴南湖区法院赠送感谢信和锦旗,为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在打击商标侵权、维护品牌权益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和贡献点赞。

  此前,南湖区法院审理了一场侵犯欧普照明商标专用权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欧普照明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欧普照明是国内家喻户晓的照明及电器品牌,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以这家企业为目标,通过标注相似商标,混淆消费者认知,从而销售牟利。

  本案中的被告杨某就是其中之一。杨某经营着一家网店,店铺以“欧普顶”为名,并销售标注有“欧普顶”字样的灯具和换气扇,三年内销售平板灯、换气扇及浴霸产品高达738万余元。

  2022年,欧普照明公司发现了杨某的店铺销售的平板灯、浴霸,与自家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产品相同,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也构成类似商品。欧普照明认为杨某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公司的品牌美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销售的平板灯、浴霸与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灯(照明用灯)、浴霸”相同,构成同种商品;换气扇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霸”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构成类似商品。

  杨某的网店在案涉商品销售链接标题及首页展示图中,突出使用了“欧普顶”字样,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在合格证上使用“欧普顶”“欧普顶厨卫电器”字样,其标注位置醒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欧普照明公司的商标读音相同,构成近似。杨某的行为侵犯了欧普照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综合考虑杨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及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杨某赔偿欧普照明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近年来,南湖区法院共审结90余起以欧普照明公司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案件。

  南湖区法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案件源头治理工作,推进“专业办理+协同治理”的办案模式,一方面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行为,提高违法企业和个人侵权成本,同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鼓励自有品牌发展,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南湖区法院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让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这一系列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被告主要是小型商铺或个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源于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鉴于此,南湖区法院通过“判前普法沟通+判后释法明理”引导中小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