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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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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能否排除执行?

日期: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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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沈沉缘 通讯员 秀 舟

  

  近日,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对离婚后房产分割及登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

  江某与杨某曾是夫妻,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一处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杨某所有,但因该房产存在按揭贷款未还清,导致变更登记手续一直未能办理。房产仍登记在江某和杨某共同名下。

  然而,离婚后,江某因债务纠纷被张某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江某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秀洲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江某和杨某共同名下的该处房产。

  杨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向秀洲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产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不应被执行。杨某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江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约定早于江某对张某负债发生时间近四年,因此可以排除杨某与江某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同时,张某的债权实现并不完全依赖于该房产。杨某对房产享有请求江某办理过户的权利,这一权利直接指向房产,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此外,由于房产存在按揭贷款未全部偿还而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并非杨某的主观过错。

  基于以上理由,秀洲法院认定杨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判决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法官在此案中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夫妻在离婚时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必然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取得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因此,不动产产权变更的及时登记至关重要,物权人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规避风险。

  此外,秀洲法官也提醒债务人应切实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珍惜个人信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债务,避免通过离婚协议方式逃避个人债务的不诚信行为,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