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爬取网络短剧牟利被告人获刑并被罚款
日期:12-24
■记者 沈沉缘 通讯员 秀 舟
近日,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被告人植某某因非法爬取网络短剧并用于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九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为网络版权保护敲响了警钟。
据悉,这起案件发生在2023年1月至5月期间。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搭建了一个名为“聚合小剧场”的网站。他未经著作权人嘉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许可,通过软件爬取的方式复制了该公司的短剧视频链接,并将其放置在“聚合小剧场”网站内供他人付费观看。此外,植某某还招募员工,利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销售侵权短剧视频,以获取巨额利润。
在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内,该网站内提取到的侵权视频共计达到了1182份,非法经营数额高达59万余元。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版权保护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秀洲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植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鉴于植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再次提醒广大网民,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版权是每个人的责任。在互联网时代,虽然出现了爬虫等获取数据资源的技术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传播版权作品。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并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官呼吁,应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共同守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包含的辛勤劳动。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大众的创造积极性,推动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