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法课堂
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
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记者 沈沉缘 通讯员 秀 舟
在职场中,企业会因经营管理需要或其他目的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企业若未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就任意调整岗位,是否合法合规?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刘某于2015年入职嘉兴某物流公司,先后与深圳某物流公司、嘉兴某物流公司(两公司为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经理类,工作内容为管理类,工作地点为浙江省嘉兴市。
2022年10月,公司通知刘某因其个人绩效不合格,从嘉兴营业部的管理岗位调动至杭州营业部仓管员,如未及时到岗,公司将强制调整员工管理系统。刘某回复不接受绩效结果和调岗降薪。2023年9月,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求刘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刘某向法院起诉。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下,以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为由,强制调整刘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属于不合理调岗。刘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在原岗位上班,具有正当理由,不应认定为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嘉兴某物流公司支付刘某赔偿金96000元。嘉兴某物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秀洲法院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亦有边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须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意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在遇到不合理调岗时,不能以旷工的方式对抗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用人单位,对调岗表达拒绝态度,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收集好不合理调岗的证据,必要时采取调解、仲裁、起诉等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规避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用人单位可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并尽量约定具体的调岗内容。如未提前约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调岗意向进行平等协商,并尽量保持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关联性,不降低劳动者的待遇,不明显提高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根据协商结果调岗。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因改革组织架构、脱密期管理等原因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也应给出合法合理的理由,保障劳动者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