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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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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套娃式”借贷合同无效

日期: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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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沈沉缘 通讯员 秀 舟

  

  “套娃式”借钱,顾名思义,就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并将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在日常生活和经营生产过程中,从金融机构贷款能解决我们资金周转方面的困难,但是如果将从信用卡或“借呗”等平台上借贷的款项再转借给亲朋好友,这些行为是可取的吗?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近日,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套娃式”借贷案件。

  陈某和杨某系多年好友。2022年,杨某因买房需要资金向陈某借款40万元,提议让陈某向某融资担保公司贷款后转借给他,并承诺给予好处费。本着对杨某的信任以及想获得利息差价的心理,陈某申请了贷款,并转借于杨某。杨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期6个月。贷款到期后,陈某被融资担保公司多次催款,而杨某却只还了3万元。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向杨某交付款项来源为信贷资金,而非其自有资金,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陈某和杨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杨某取得的借款40万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主张利息,案涉借贷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考虑到杨某实际使用了陈某提供的借款,杨某未及时返还借款,给陈某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因此酌定杨某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归还陈某剩余款项37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按一年期LPR计算)。

  秀洲法院法官表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通过银行、贷款平台(如借呗、微粒贷)贷款后,将贷款提现出借他人使用,或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而非以自有资金出借,无论是否约定利息,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扰乱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的行为,且面临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广大民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珍惜个人信用,选择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避免因一时之利而陷入法律困境。同时,金融机构也需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共同维护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