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证据遗失后,被起诉要求再次支付
日期:12-17
法官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记者 沈沉缘 通讯员 秀 舟
近日,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明明支付了流转款项,却因“说漏了嘴”,而被五户人员集体诉至法院索要土地流转款,这是怎么一回事?
2020年5月,吴某、沈某与林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吴某、沈某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林某,期限为8年,年租金3810元。租金分年支付,在每年6月30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林某每次都在农历过年期间以现金方式向吴某、沈某支付租金,并由吴某在每年的记账单上签字确认。
去年农历年底,林某到吴某、沈某家中支付2024年土地租金,其间顺嘴说了一句2021年签字确认的记账单找不到了。
林某只是无心的一句话,却被对方记在了心里。过了没几天,林某就被吴某、沈某以及其他四户向林某出租土地的农户集体起诉了,他们要求林某支付2021年度的土地租金。
明明已经支付了租金,却因为记账单遗失而没有证据,林某难道要吃这个哑巴亏再付一次租金?林某不甘心,向法院提交了2020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土地承包款记账单,证明其他年份已按期支付,还提交了一份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2021年过年期间曾在银行取款用于支付租金。
秀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虽未能提供支付2021年土地流转款的直接证据,但其提供的系列间接证据,结合社会常识常理,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021年度土地流转款的事实。诚信,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又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原告在被告已支付2021年度土地流转款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再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有违诚信原则,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吴某、沈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嘉兴中院在二审后维持原判。
秀洲法官提醒,支付价款后一定要留存好相应的支付凭证或对方确认的凭证,若不慎遗失,尽可能找到相关的辅助凭证,如其他相关款项支付的凭证或者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